證詞矛盾的火窟雙屍疑案(四): 案件宣判後,新證人又推翻「黃衣女郎」的存在

  发布时间:2024-05-05 17:14:28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文:王兒證詞矛盾的火窟雙屍疑案一):女傭與幼兒慘死火場,神秘的黃衣女郎是誰?證詞矛盾的火窟雙屍疑案二):嫌犯突然寫下認罪自白,是迫於刑求還是露出破綻?證詞矛盾的火窟雙屍疑案三):謎樣的「那個男人」是否 。

文:王兒

  • 證詞矛盾的證詞火窟雙屍疑案(一):女傭與幼兒慘死火場,神秘的矛盾黃衣女郎是誰?
  • 證詞矛盾的火窟雙屍疑案(二):嫌犯突然寫下認罪自白,是火的存迫於刑求還是露出破綻?
  • 證詞矛盾的火窟雙屍疑案(三):謎樣的「那個男人」是否存在,也讓控方爭論不休

兩週後,窟雙當她重回案發現場作證時,屍疑簡直與先前判若兩人:蹙眉的案案神情轉為藏不住的笑意,暗色襯衫窄裙換成橘黃色毛衣及黑色齊膝短裙,判後蹬著3寸黑色高跟鞋的新證她,不時舉起手來,人又與擁擠群眾中的推翻朋友打招呼。

她終於走出廚房,黃衣擺脫記者報導中的女郎「下女」稱號,成為萬頭鑽動巷弄中,證詞那耀眼的矛盾一顆星。當背後的火的存記者呼喚她,想拍其正面照時,她先笑問:「叫什麼,是不是要請客?」對方回道:「好的,我請客。」後,她嬌羞回頭,被捕捉進鏡頭中,與另一頭已變得微胖且憔悴,穿著暗紅碎花小襖及黑褲黑鞋的張韻淑成為強大對比。

儘管已是冬季,但圍觀群眾將現場擠得熱呼呼,巷內滿滿的人,垃圾桶上有人,樹上有人,就連磚牆上也全是人。由於人潮如海浪般,好不容易推開了又湧上來,混亂的場面持續20分鐘後,警察們總算想出對策。他們將樹上牆上的圍觀群眾勸下來,拿了幾根草繩圍出個臨時法庭,在黃玉春家斜對面的31號門前,擺了一個方桌及兩張凳子。

王接告知呂一鳴推事,當時見到那可疑女子出現在電線桿旁,並往電話亭走去,呂推事以腳步測量,從王接當時所站的22號門口到電線桿,是11步的距離。接著穿黃色青年裝、頂著光頭的三輪車伕陳復生,也帶著呂推事走向他當時停車之處,並一路挺著胸膛滔滔不絕。呂推事再算出,從黃玉春家到陳的車子是91步。

然而奇怪的是,兩週前仍說自己對目擊情形記憶清晰的王接,改口稱時間久了(當時約為案發後半年)記不起來;且原本說看到一個女人從黃宅出來,也改口為:聽到24號的大門響了一聲,轉頭看到一個女人,但不敢確定那女人是從24號出來的。

而當庭上拿出數件不同顏色的洋裝讓她指認時,她凝視良久說全都不像,遭庭上反問「為何在刑警大隊說是這種顏色?」時,則回道「我是說比這種顏色再淡一點。」至於陳復生仍一口咬定,當時所見的便是這種米黃色衣服。

關鍵證人王接說詞的改變,是否會影響本案的風向呢?張韻淑將於民國52年的最後一天,迎來影響她一生的重大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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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日天氣晴朗暖和,張韻淑身穿短襖長褲,頭髮梳理整齊,脣上有淡淡的玫瑰紅脣膏。她帶著準備與親人重逢的喜悅神情,走進了候審室。法警遞給她一包象徵吉利的「雙喜菸」,她邊抽邊說:「我的母親、弟弟、妹妹都來了,他們準備接我出去。」法警也附和道:「是的,今天要向妳恭喜了。」

走進法庭時,她表情鎮定,眼神安詳,彷彿對自己的命運充滿信心。 近百位旁聽者見她進場,有的好奇望著她,有的為她輕聲嘆息,還有人竊竊私語:「這個小女子就是杭州南路那件案子的凶手嗎?」

開庭後,她被帶到法庭案桌前方,全場起立肅靜,呂推事捧著判決書,以低沉嗓音唸出:「張韻淑連續殺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又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竊盜處有期徒刑一年,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法庭頓時鴉雀無聲,宛如陷入真空,幾秒後,寧靜空氣中出現了張韻淑嘶啞的哭喊: 「我冤枉,我沒有罪,我是冤枉的呀。」 張韻淑的哭喊聲好似沒有盡頭地不斷纏繞著,其母劉玉珍更是昏倒在地,被送往台大醫院急救。

自此開始,張韻淑的律師金品琅與控方,針對先前的疑點展開進一步攻防:金律師首先質疑,地院的判決缺乏直接證據,所根據的旁證又充滿矛盾,實在無法令人心服。

關於張韻淑的不在場證明,他指出三名法醫的鑑定報告皆稱:死者係在飯後一小時之內死亡。而黃玉春夫婦供證死者吃飯時間在下午2點前,所以死者遇害時間應為下午3點前,而非之前認定的4點。而張韻淑是在下午3點40分才離家,顯然並非凶手。

楊日松等法醫則作證說,根據解剖結果死亡時間約為飯後一小時左右,但如死者有胃病或情緒緊張,則可能延長至兩小時。但鄭春娥的父親鄭述鶴說女兒身體很好,將此可能排除。法醫宮可仁則稱,根據解剖結果,食物入胃已達一小時左右雖無疑問,但無人能證明死者在午後3點至4點間未再吃進相同食物。

金律師反駁道,2名死者下午2點前進食後,又在3、4點鐘再次進食,不合常理。且依據檢驗結果,其胃部殘存未消化之米飯豆菜等食物,並未發現有兩種不同之消化情形,因此兩人應只有進食一次。法醫宮可仁再反駁,認為死者胃內有不同的消化程度之食物存在,不排除有兩次進食的情況。

至於張韻淑在案發後存進銀行的5000元,是否即為黃玉春家遺失的5000元現鈔?金律師指出,黃玉春根本沒有遺失5000元,他在去年4月提回存款10000元後,便於5月用這10000元購買了1000張軍人儲蓄券,所以根本沒有所謂的餘款5000元。黃玉春則反駁,說自己被偷的5000元,的確是從合會儲蓄公司萬華分公司提回,該款是以其長子黃其立名義所存入。

關於張韻淑的犯案動機,亦即為了取回寄存於黃家之6兩金子不成憤而行凶,金律師指出:黃玉春之妻曾在筆錄時說金子是被告寄存的,隨時可取回。既然如此,張韻淑直接向黃家索取即可,何必像小偷一樣地搜找?而且以她與黃家的關係,也可以想辦法把鄭春娥支開,何需滅口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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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韻淑與黃玉春二人甚至為了6兩金子之事,在法庭上爭吵起來。 張韻淑說:「我丈夫因案入獄時,朋友送給我六兩黃金以及金鍊一條,做生活費用,當時是在黃玉春家裡,我就將六兩黃金交給黃玉春夫婦保管。至於那條金鍊因鍊鎖上刻有他們結婚的日期,是一件結婚的紀念品,所以我不忍心收下,又退還給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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