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高雄空服員不得加入桃園市空服員工會,工會組織以工作地點認定合理嗎?

  发布时间:2024-05-21 02:44:17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日前中華航空公司以下簡稱華航公司)違反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桃空工)簽署的罷工協議,個別向華航高雄基地的空服員施壓簽署「勞動基準法84-1約定書」以下簡稱84-1條),遭到桃空工向勞動部申請不 。

日前中華航空公司(以下簡稱華航公司)違反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桃空工)簽署的華航會工會組罷工協議,個別向華航高雄基地的高雄空服員施壓簽署「勞動基準法84-1約定書」(以下簡稱84-1條),遭到桃空工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空服空服

但勞動部以桃空工僅能招收在「桃園市」內工作的員不園市員工空服員為會員為由,表示在高雄市工作的得加點認定合空服員不算在桃空工的組織範圍內,因此華航並無違反罷工協議也沒有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入桃駁回裁決。織工作地

  • 被公司要求簽署「奴工條款」 華航空服員抗議責任制迫害

桃空工接續提起行政訴訟,理嗎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維持與勞動部相同見解,華航會工會組最高行政法院甚至以「會破壞高雄地區空服員的高雄團結權」為由,限制桃空工招收高雄基地空服員。空服空服

今(25)日,員不園市員工時代力量立法委員邱顯智偕同桃空工召開記者會,得加點認定合呼籲修正《工會法》第6條第2項,入桃規定「職業工會,織工作地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的條文內容,以符合現代跨國、跨縣市、甚至線上的工作型態,保障所有勞工權益。

被桃園的公司派到高雄上班,我該加入哪個工會?

桃空工理事潘家洛說明,空服員無論任職於華航或長榮,雇主都在桃園,訓練地點也在桃園,更何況空服員職業特殊,跨區跨國工作是常態,住在高雄的空服員,也會受公司指派服勤桃園航班。

之前華航醞釀罷工時,華航公司監看高雄地區的罷工說明會、不當懲處或調動高雄空服員幹部,勞動部和行政法院都認定是不當勞動行為,但換作是高雄地區會員被迫簽署84-1條時卻變更見解,前後矛盾的立場,令人難以接受。

桃空工法律顧問劉冠廷也解釋,本屆釋憲的申請標的就是《工會法》第6條第2項「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條文爭議處在於職業工會是否只是在特定縣市做登記?還是進一步限制職業工會的活動範圍只能以登記的特定縣市為限?而最高法院裁定的結果是後者。

雖然最高法院已裁定《工會法》第6條第2項的內容解釋是職業工會的活動範圍只能以登記的特定縣市為限,但劉冠廷指出這之中還是有許多不明確的地方值得進一步探討。

舉桃空工為例,若依《工會法》第6條第2項,桃空工會員就是以桃園市為主要組織活動的範圍:「但什麼叫做以桃園市為主要組織活動的範圍?是以勞工的居所地主要以桃園為準嗎?還是以勞工在桃園市服勞務為準?那如果勞工服勞務的地方橫跨縣市,尤其是交通運輸業可能在不同縣市,那勞務提供地要怎麼認定?比如華航公司營業登記地是在桃園市,員工都是跟華航公司簽約,但基地在高雄的空服員也需要去桃園服勤,那為什麼他們不能加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劉冠廷表示,上述這些問題法條都沒有明確的解釋,而不同的解釋會影嚮到勞工的基礎勞動權,這樣的不確定性明顯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且在華航罷工簽署的協議裡,是有含括高雄空服員的。而就勞資雙方的立場,在一次協商中就可以同時處理桃園跟高雄兩地的勞動條件,理應是對雙方有利的事,所以在罷工協議時,華航公司完全沒有去質疑高雄組員能不能加入桃空工這件事。

但是後來華航公司為了逼迫高雄空服員簽署84-1條,進入裁決會就改口說高雄空服員不能加入桃空工,這很明顯是華航公司為了規避違法的託辭,法院跟裁決卻還是買單,這是非常不合理的。

自組工會也無法與公司協商

據《團體協約結法》第6條規定,職業工會要跟特定雇主談團體協約時,工會會員人數必須要超過公司僱用同樣職業勞工人數的2分之1,才有資格談團協。以桃空工的空服員會員為例,桃空工的會員人數要超過華航公司空服員人數的一半,才能去談團協。

在這個標準下,高雄市空服員就算自己組織了高雄市職業空服員工會,也無法跟華航公司談團協,因為華航公司的空服員人數有3000多個,但高雄地區的空服員頂多300個,不可能超過2分之1。

潘家洛更無奈的表示:「勞動部用『會破壞高雄空服員的團結權』為理由不讓他們加入桃園的工會。但大家知不知道,無論是華航或長榮,就算全部高雄地區200多個空服員團結起來,為了勞資爭議來罷工的時候,他們會成功嗎?我可以很肯定地告訴大家,不會成功,因為高雄空服員被桃園(空服員)的取代性太大了,只要兩家公司從桃園派一些人下來,這一切都結束了,高雄空服員就像即溶奶粉一樣,馬上就被稀釋、被取代。」

桃園國際機場作為台灣唯一的特等民用航空站,所有航空公司都把基地設在桃園,但大多航空公司在台北松山、高雄或是其他的地方,都有航勤的需求。

因此整個航空產業鍊,包括之前有勞資爭議的桃園航勤、長榮航勤,在這個法律底下,只要不在桃園基地工作的員工,就沒有辦法成立職業工會,無法跟雇主談團協。劉冠廷表示,這個法律適用結果,將對這些非在母公司登記地工作的人造成集體勞動權的限制跟禁止。

大恆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李荃和也表示,桃空工高雄空服員的問題其實跟4月11日憲法法庭召開的「幽靈人口」言詞辯論非常類似,雖然是看似不同的背景跟法規,其實都表現了同一件事,如果我想投票為什麼要以我的住居所為地?當我今天移戶籍的時候,就變成是虛偽的?

同樣的,如果我今天想要參與工會、團協,為什麼是以我主要的工作地為限?這些法規適用結果都在呈現一種情況,就是認為生活地跟工作地都必須像地縛靈一樣被綁在同一個地方。如果大法官認為「幽靈人口」是憲法上可能構成違憲的議題,那麼本案何嘗不是?


  • Tag:

相关文章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