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世界的律師》推薦序:資訊科技如何衝擊法律服務?為年輕法律人勾劃的未來指引

  发布时间:2024-05-16 18:08:33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文:陳鋕雄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推薦序】為年輕法律人勾劃的未來指引身為理工背景出身的律師倫理研究者,我長期關注科技發展對於律師業以及律師倫理的衝擊。五年前在國際研討會的書籍展示區發現Rich 。

文:陳鋕雄(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推薦序】為年輕法律人勾劃的明日未來指引

身為理工背景出身的律師倫理研究者,我長期關注科技發展對於律師業以及律師倫理的世界師推衝擊。五年前在國際研討會的薦序擊法書籍展示區發現Richard Susskind的大作The End of Lawyers?Transforming the Law、資訊指引The科技 Future of Law等書後,對這位頻有創見、何衝劃能從宏觀角度分析律師業前景的律服英國學者十分欣賞,很榮幸能為這位作者第一本譯為中文的務為未來新作撰寫序言。

對目前就讀法學院的年輕學生們,以及年輕律師們而言,法律未來執業環境看似充滿荊棘與困難。人勾由於超低的明日律師考試錄取率以及同期間強勁的經濟成長,律師曾是世界師推令人羨慕的行業。一九九○年代,薦序擊法在報載某位律師的資訊指引年度所得稅額高居全國個人納稅額的第一名,以及某位三級貧戶出身的律師當選首都市長後,法律系更逐漸成為高中畢業生選擇大學時第一類組科系的首選。

曾幾何時,雖然每年律師考試錄取人數已提升到近一千人,換算人口比例不輸給近年大規模進行法學教育改革的日本與韓國,讓更多年輕學子免於多年準備國考之苦,但代價是律師業競爭激烈,業務拓展不易。不僅許多通過考試者難找實習機會,據聞甚至有句正式執業資格者成為「流浪律師」,亦即無法負擔事務所辦公室的人物力成本,只能與當事人約在餐廳會面,由當事人請客的窮律師。二○○八年以來的經濟低迷衝擊,更影響律師業的基盤,以及律師事務所培訓新進律師的意願。這對剛剛起步的年輕律師們,更是雪上加霜。

此時此刻,Richard Susskind的大作,正為有企圖心的年輕律師們提供了暮鼓晨鐘的一盞明燈,指出突破現況的可行之道。誠如本書在一開始引用Alexander Graham Bell的話:「當一扇門闔上,另一扇門便開啟;但我們常常無盡哀傷地看著關上的門,卻沒有看到為我們打開的那些機會。」本書所要討論的,並非短期內就會完全實現,而是目前已在進行中、未來二、三十年勢必出現的律師業新風貌,幫助有心的年輕律師們儘早認清,以抓緊時代機會、成就一番新事業。

國內讀者對Richard Susskind或許有些陌生,我在此作些簡介。他是蘇格蘭人,在Glasgow大學完成大學部法律系學位,並在牛津大學取得博士學位。他的博士研究主題是法與電腦,但並非一般所指的網路法律,而是指電腦科技對法律體系的影響。雖然他多次從事學術職位,但主要工作是為許多世界上最成功的專業服務團體提供策略與科技的諮詢,尤其會計師界更認為他是不可替代的可靠顧問。但律師業對他的言論卻有些感冒,因為他對未來的分析預測多半後來成真,他的言論很可能加速了這些趨勢的發展,而這些發展卻是既有主流勢力所不樂見的。

Richard Susskind在本書一開始指出,律師業正受到三種力量的衝擊而有重大改變。這三種力量首先是「錢少事多」的挑戰。傳統大型律師事務所的主要收費方式是「以時計費」,這套制度在二十世紀後期曾成功地打造了跨國大型律師事務所的基礎。據統計,在一九七○年代美國律師事務所紛紛改採以時計費制後的十年內,美國前一百大企業的營收只成長了140%,而同時段美國律師業的營業額卻成長了500%。

在二十一世紀初期,雖然企業對法律服務的需求仍有增無減,但因為經濟吃緊的關係,企業願意支付法律服務的費用降低,卻期望律師能提供相同、甚至更高品質的服務。因此律師業必須在業務管理及組織方面推陳出新,才能以更低的成本,產生更高品質的法律服務。

其次是市場自由化的衝擊。傳統律師業的霸主是如金字塔結構的大型律師事務所,通常以合夥制的方式存在。在頂端是資深和執行業務合夥人,「只有律師才能主持律師事務所」是這套系統的核心要素。當一位受雇律師努力工作而為事務所帶來收入時,此收入會分為三部分:一是用於支付這位律師的薪水,一是用於支付執行業務的成本,例如辦公室的開支,而第三部分就流向合夥人的口袋。在目前的律師法制下,唯有律師可以擔任合夥人,獲得這第三部分的收入。

二○○七年英國通過the Legal Service Act of 2007,打破此項規則,讓非律師可以經營另類法律服務機構,也允許外部投資者投資法律產業獲利,甚至允許非律師人士擔任法律事務所的合夥人。不只在英國,澳洲也有類似的立法。由於預估這種市場自由化的改變將產生資金人力更為充裕、運作更為靈活的巨型律師服務機構,因此連世界上律師最多的美國律師業也感到威脅。主要原因是:在WTO自由貿易架構下,美國未來可能必須開放市場,讓英國、澳洲的這些新型法律服務機構進入美國市場。

對於長期被排除於國際政經場合,急於與各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FTA)的我國而言,由於正在與重視專業服務業輸出的澳洲洽談,未來也可能必須要在談判桌上面臨開放律師市場的要求。雖然國內已有數次阻止了律師業的對外開放,包括對中國的服務貿易協議原本有討論是否開放中國律師業進入的可能性,但如果未來有更多國家採取這種市場自由化的律師法制改革,我國對外開放律師業進入,對內開放非律師者參與法律服務業經營的改革壓力會與日俱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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