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推翻「種族配額」招生標準:20年未見正面效果,反而加劇了種族成見的固化

  发布时间:2024-05-15 21:47:24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2003年6月29日,美國最高法院對在全美被高度關注的大學錄取是否可以種族為標準一案做了判決,推翻了近數十年來美國大學、特別是精英大學以種族為依據提高非裔和墨西哥裔錄取率、犧牲亞裔和白人錄取率的做法。 。

2003年6月29日,美國面效美國最高法院對在全美被高度關注的最高種族招生族成大學錄取是否可以種族為標準一案做了判決,推翻了近數十年來美國大學、法院特別是推翻精英大學以種族為依據提高非裔和墨西哥裔錄取率、犧牲亞裔和白人錄取率的配額做法。這一判決,標準在美國引起軒然大波,見正劇種見也引起全世界的果反固化關注。

美國的而加保守派認為這是回歸憲法、不分種族、美國面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高種族招生族成建國原則;左派則對這個判決強烈反對,認為是法院開倒車。在這裡我向大家介紹本案並提出我的推翻看法。

大學以種族作為錄取學生的配額標準之一的做法是根據一條叫做Affirmative Action的政策。Affirmative是標準堅決、肯定的意思。英文對這個政策的解釋是positive action或者positive discrimination。含義是用有利於某些少數民族(如非裔或墨西哥裔)的種族歧視政策,比如說給這些種族多一些大學配額或者工作機會。

目前中文對這個政策的翻譯是平權,但這個翻譯有誤導,因為平權在英文是equal rights,我認為Affirmative Action應該翻譯成「種族配額」政策才對。

這次的案子始末,是一個叫做「爭取公平錄取的學生組織」(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 SFFA)狀告哈佛大學和北卡羅來納大學。「爭取公平錄取的學生組織」是一個成立於2014年的非營利組織,其宗旨是「捍衛法律所保障的人權和公民權利,包括個人在法律下獲得平等保護的權利。」

2014年11月,SFFA對哈佛大學和北卡羅來納大學分別提起訴訟,認為他們基於種族的招生計畫分別違反了1964年《民權法案》(the Civil Rights Acts)第6條,和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在對哈佛大學的起訴中,證據是它歧視了亞裔,在對北卡大學的起訴中,證據是它歧視了白人。

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Equal Protection Clause),其基本原則是禁止任何基於種族或膚色的在法律上的區別對待,即「對一個人實施的法律」都應該「對所有人平等地實施」。所以,第14修正案保證「各州的法律對黑人和白人應是相同的;所有的人,無論是有色人種還是白人,在各州的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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