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身分法》單就子女從何人姓氏判定身分,憲法法庭宣告違憲

  发布时间:2024-05-12 07:43:43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有泰雅族血統的來有姊妹以及太魯閣族血統的7歲女童吳若韶等人,針對《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提出的釋憲案於今1)日判決出爐。就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部分,因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以及平等權意旨 。

有泰雅族血統的原住來有姊妹以及太魯閣族血統的7歲女童吳若韶等人,針對《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提出的民身釋憲案於今(1)日判決出爐。就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部分,分法分憲法法因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以及平等權意旨,單女定身宣判違憲。從何

另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修正公布同法第8條準用第4條第2項規定部分、人姓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同法第8條準用第4條第2項規定部分,氏判一併宣布違憲。庭宣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於記者會中提到,告違違憲條文將於兩年後失效,原住立法者必須在此期間完成修法,民身針對未來判定原住民身分的分法分憲法法主觀要件,如:自我認同、單女定身群體認同,從何以及客觀要件,人姓如:血統,與原住民族進行討論、協商,訂立新規範。

若時間內未完成修法,違憲的《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及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同法第8條準用第4條第2項規定部分將會失效。屆時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將可依照本次判決取得原住民身分,並得辦理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釋憲由來

吳若韶的母親鄭川如為太魯閣族原住民、父親吳欣陽律師為漢人,女兒出生後雙親約定從父姓。2016年兩人希望將吳若韶登記為原住民,遭台北市南港區戶政事務所駁回。吳父打行政訴訟連敗,以《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姓名權保障及對原住民族保障為由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有來姊妹倆—樂桃.有來、梧梅.來有的祖母是原住民、祖父則不是,父親陳添爐因未從具原住民身分之母之姓,亦未從原住民傳統名字,不符合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此外,陳父在世時因《原住民身分法》尚未施行,也無機會變更為原住民姓氏,造成倆姊妹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姊妹倆也以《原住民身分法》侵害其受到憲法第22條保障之姓名權及人格權,並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等理由,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認為兩案皆符合受理要件,均應受理,因此併案審理及裁判。

《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問題在哪裡?

《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條文為「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也就是說如果父親或母親一人是原住民、一人不是,子女欲取得原住民身分,必須從有原住民血統的父親或母親同姓。另一種方式則是直接使用原住民傳統姓名。

聲請人樂桃.來有的辯護律師馬潤明主張,人性尊嚴受憲法保障,原住民文化權與生存權乃憲法的重要基本權利,法律以原住民姓名當成取得身分的條件,就是侵害憲法絕對保障的人性尊嚴核心。尤其將與原住民追求文化認同毫無關聯的漢人姓氏,與是否取得原住民身分連結,更會導致原住民的姓名、人格、平等權遭受限制,成為國家支配的客體。

吳若韶的法定代理人吳欣陽律師則是強調,條文是以漢族思維對原住民文化的僵化想像,要求聲請人以悖於原住民傳統文化的方式取得原住民身分。因現有規定,絕大多數無法把原住民身分傳承給小孩的都是原住民母親。

原住民族委員會訴訟代理人李荃和律師則回應,現有條文是同時以文化脈絡、血緣表徵、認同真實性來建立原住民身分的最有效方式,難以用其他方式取代。並且認為條文採取「原住民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姓」二擇一的模式,就是讓原漢家庭子女得以積極行動表彰自我認同的合理手段。

原住民身分法牽涉什麼樣的基本權利?

判決主文寫到,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人格權作為個人人格的基礎,更是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之一。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也保障了原住民族多元文化、地位及其政治參與等。此外,原住民地位較特殊,身分原則上牽涉自我認同,因此原住民的身分認同權更應受憲法第22條規定高度保障,以實現原住民特殊人格權利。

關於比例原則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指出「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可分為兩部分來看,就「取用原住民傳統名字」部分,的確有助於促進認同。不過「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部分是否有相同效果,仍有疑問。

台灣原住民族本無姓的概念或傳統,採用的是「親子聯名」、「親子連家屋名」、「親從子名」等取名制度。要求子女須從其原住民父或原住民母的漢姓,進而取得原住民身分的限制手段,與促進原住民文化認同的目的是否有關聯性,實有疑問。

大法官也認為促進原住民認同之方法有很多種,姓名只是其中之一。認同的形成及持續,需要有相關之養成、學習或生活過程。若欠缺實際的身分認同培養,單純使用原父或原母之姓或傳統名字未必真能彰顯現對原住民的文化認同。

法條如此規定,依照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顯然不是侵害基本權利的最小手段。

關於平等權大法官怎麼看?

就原住民血緣比例與身分認同的關聯而言,原原婚生子女或原與非婚生子女,都有一定比例的原住民血統。後者最高為50%,前者則可能高於、等於或低於50%。

假設原住民父、原住民母兩人都僅具有25%原住民血緣,子女也只會有25%的血緣比例,按照現有法規當然能夠取得原住民身分。

然而若由100%原住民與100%漢人結婚所生子女,應有50%原住民血緣,比例上高於前述例子,然而他們卻礙於法規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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