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特色與困局:廢死之後,台灣治安會更加猖狂敗壞嗎?

  发布时间:2024-05-18 23:32:22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文:鄭至恩死刑做為我國刑法上最為嚴厲之刑,關於其爭議可謂爭論不休、永無止境,小到成為辯論賽的議題,大則成為政治上用以互相角力的口水戰。以下筆者將分析死刑之特色、廢死意義以及不同面向對於死刑的看法,並結 。

文:鄭至恩

死刑做為我國刑法上最為嚴厲之刑,死刑色與關於其爭議可謂爭論不休、困局狂敗永無止境,廢死小到成為辯論賽的後治安議題,大則成為政治上用以互相角力的台灣口水戰。以下筆者將分析死刑之特色、會更壞嗎廢死意義以及不同面向對於死刑的加猖看法,並結合現有的死刑色與法理依據,深度論述死刑是困局狂敗否有其存在之價值,以及未來若成功廢除死刑後台灣將會何去何從。廢死

死刑之特色與其困局之所在

死刑的後治安最大特色在於剝奪犯罪者的生命,此常見於惡性重大的台灣刑事犯罪中,普通刑法如殺人罪(271條第一項)、會更壞嗎擄人勒贖致死罪(347條第二項)、加猖強制性交殺人罪(226-1條)等。死刑色與特別刑法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第4條第1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從上述條文可以觀察到,死刑的條文必然會伴隨無期徒刑,讓法官得以有更多裁量權限,至於為何這些重大犯罪不直接採取唯一死刑,理由在於死刑很大一部份存在的功能,是在於嚇阻社會大眾或是其他社會上的潛在犯罪者,藉此發揮殺雞儆猴的功能。換言之是要透過刑罰自身的嚇阻力來威嚇人民使其不敢犯罪,此便是來自於犯罪學上的一般犯罪理論。

然而若全部採取嚴刑峻罰思想,不但會使刑法無意間陷入重刑化的困局,另一方面過於嚴苛之刑還可能造成更極端的慘劇發生,試想:如果擄人勒贖者一律處死,那對於犯罪者而言,是不是一旦開始選擇了犯罪後,而在結果不盡其意時(如贖金未達其索求標準),被害人存活的機率就會更渺茫?

因為對犯罪者而言,其所要面臨的結果僅有死刑一條路,此即邊際效應遞減的概念,這將使原有的嚇阻功能,不增反減,因此才會在法律效果的設計上盡可能取得平衡。也因此,死刑目前存在的真正目的,主要還是展現其嚇阻價值為主。

廢死之意義

關於廢死立場的觀點主要可以分成以下三點。

1. 生命權保障的觀點

根據聯合國所制定的國際兩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ICCPR)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ICESCR),此兩公約中明文規定了生命權保障之相關規定,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六條第一項: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而在憲法觀點上,縱其未有對於生命權的明文規定,學界亦有學者認為應將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所論述之概括性權利納入最基本的生命權當中,顯見生命權保障的重要性。

2. 國際局勢的觀點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表示,世界上近四分之三的國家,已透過法律明文規定,或在實務上廢除了死刑,至今仍存在死刑制度的國家則多位於中南半島與中東國家,而在這些威權政體的國家中,死刑多半只是它們用來對付反抗民眾的一種手段,更多時候是被用來對付異議者的最佳武器。

而台灣作為當今尚未廢死的50餘國中的其中一員,確實在國際佔比上為少數,就連民主國家的美國,多半的州也已明文廢除死刑或暫停死刑之執行。故廢死浪潮做為當今國際上的主流觀點,仍是不容小覷的一個重要人權議題。

3. 應報思想的侷限性

此處所稱之應報思想不等於應報理論:前者是指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對待原則,其最早可追溯至公元前1750左右的漢摩拉比法典;而後者的應報理論則是指刑罰必須與罪責相等,換言之是一種罪責原則的實踐,所貫徹之思想為大罪大罰、小罪小罰、無罪不罰,並非古代中國亂世用重典的法家思想。因此應報思想這種殺人償命的古老觀點,自然難以存在於當今人權高漲的時代中。

又我國刑事政策目前主要採取的是刑罰與保安雙軌制度,其背後的理論依據是奠基於社會防衛思想的特別預防理論,此理論主要是站在犯罪人的立場,確保其日後能夠賦歸社會並預防再犯。如我國監獄行刑法第一條:為達監獄行刑矯治處遇之目的,促使受刑人悔改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特制定本法。即為此理論的典型代表。

4. 各界對於死刑之看法

此看法又可以細分成個體、學說界、實務界三者,解釋如下:

(一)個體

所謂個體往往指事件當事人,應報思想之所以能在今日影響著許多人,最大的因素在於它不違反人性,若以殺人罪為例,站在死者家屬的立場,自然能希望以命償命。所以筆者曾聽聞朋友說過一句話:在被害人不是我所熟悉的親朋好友時,我支持廢死,但如果今天死的是我的親朋好友時,我支持死刑。

個體的想法一旦凝聚就容易迅速擴散,最後形成正反兩方的社會輿論,成為了影響死刑存廢的因素之一。因為法律會隨社會價值的變遷而有所改動,如同過去的同婚合法化、通姦除罪化等,現階段而言台灣人民普遍仍不支持廢死。這並非台灣人民對生命權的漠視與輕忽,更多主要還是來自於對社會氛圍的不信任。

雖說死刑治標不治本,但對於被害者家屬而言,加害人在世上每多活一日,家屬心中的恐懼與傷痛就永遠沒有消失的一天,也因此就現況而言,多數民眾仍支持死刑制度的施行。這也是為何死刑時至今日仍未有廢除的跡象,而僅有雨點般的聲浪。

(二)學說界

學說界主要是指刑法學界的學者對於死刑政策的看法,依目前情況觀之,廢死的聲浪仍大於反對廢死,理由則與刑法的一些基本原則有關,舉例而言:在罪刑法定原則中的從舊從輕(例外則從新)原則,即是規範著對行為人的相關保障,又如罪疑惟輕、無罪推定原則等,這些原理原則背後即是憲法價值的體現。又憲法的最終目的旨在落實人權,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也就是對於人權普世價值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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