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希望遺產被分給某個特定繼承人,可以設定「死前三秒贈與」來迴避嗎?

  发布时间:2024-05-15 16:02:54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關於財產,今天要來講講小編我沒有的煩惱,也就是要來說說有財產的人才會有的煩惱。名下有財產的人在死前若是想安排自己的財產,避免自己死後大家上演連續劇裡的遺產爭奪戰、但又不想給某個或某些特定繼承人,可能的 。

關於財產,不希今天要來講講小編我沒有的望遺煩惱,也就是產被要來說說有財產的人才會有的煩惱。名下有財產的分給人在死前若是想安排自己的財產,避免自己死後大家上演連續劇裡的某個秒贈嗎遺產爭奪戰、但又不想給某個或某些特定繼承人,特定可能的繼承方法有什麼呢?

遺贈和死因贈與的基本介紹

簡單來說,遺贈指的設定死前是贈與人(死者)寫在遺囑上的單獨贈與行為;死因贈與是贈與人以及受贈人在死者生前就已經約定好的契約。

也就是與來說,前者是迴避指要一邊說要送就可以、後者是不希要兩邊互相講好的。就遺贈而言,望遺如果贈與人不小心送太多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產被特留分(特留分就是法律保障繼承人有一個最低限度的遺產可繼承,以免有繼承人拿不到任何財產),分給會受到《民法》第1225條的某個秒贈嗎扣減限制,繼承人可以跟受贈人要回自己應有的特留分的部分。

但是死因贈與,是否會受到《民法》第1225條的扣減限制呢?

死因贈與可否扣減?

很可惜,這個問題並沒有一致答案。

否定說認為死因贈與不用扣減的原因在於,死因贈與就是一種贈與,一般贈與不用扣減、死因贈與當然也不用,所以就算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受贈人也不用還回去(繼承人QQ),實務上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採否定說。

但肯定說認為,死因贈與雖然是生前就贈與了,但其實跟遺贈一樣都是贈與人死亡時才發生效力,既然遺贈和死因贈與的效力發生在贈與人死掉那一刻,應該要同等處理;且這樣做才不會讓特留分的制度設計形同虛設。

我國針對死因贈與並沒有規定,故應該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2166號民事判決說:「……死因贈與者,有無《民法》第1225條就遺贈所設特留分扣減規定之類推適用,亦即被上訴人得否按其應得特留分不足之數,由系爭財產中扣減之?……」,雖然最高法院在此沒有明確表示肯定,但卻也指出應該考慮類推適用的可能性。

shutterstock_1442091023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 / 達志影像

可是我偏偏就不想送他咩

萬一死者生前就是堅決不想給某個/些繼承人的時候,又該怎麼辦呢?

由於實務對於前段的問題還沒有穩定見解,我們來天馬行空一下,讓這個贈與可以被算成是一般贈與,這樣繼承人就無法行使特留分扣減了。

例如說:假設送一個清朝的青花瓷,雙方約定贈與者死前三秒將青花瓷送給贈與者,或者是西元2050年時(贈與者當時已經死了)才送出去,這些都不是贈與者死亡那刻發生效力的死因贈與;又或者,不用一般贈與的名義,而改用其他契約種類移轉青花瓷,避免特留分扣減問題。

雖然這些方法有點異想天開,但法律也許就是在知法用法的基礎上,繼續在嚴肅的法律文字間發揮創造力吧!

本文經LawPartner律師談吉他授權刊登,原文刊載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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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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