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岁女孩两次网购银环蛇被咬伤不幸离世,家人起诉网购平台、卖方和快递公司索赔171万,法院判各方赔偿33万 - 夜上海论坛

21岁女孩两次网购银环蛇被咬伤不幸离世,家人起诉网购平台、卖方和快递公司索赔171万,法院判各方赔偿33万

  发布时间:2024-07-01 03:21:24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导读 “案子是去年11月判的,一审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但赔偿尚未完全到位。”9月21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代... 。
导读 “案子是岁女伤不世家诉网索赔去年11月判的,一审宣判后,孩两环蛇原告、次网被告均未上诉,购银购平公司各方一审判决已经生效,被咬但赔偿尚未完全到位。幸离”9月21日下午,人起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代...

“案子是台卖去年11月判的,一审宣判后,快递原告、法万被告均未上诉,院判一审判决已经生效,赔偿但赔偿尚未完全到位。岁女伤不世家诉网索赔”

9月21日下午,孩两环蛇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代理律师处获悉,次网曾引发广泛关注的“21岁女孩两次网购银环蛇被咬伤不幸离世”事件发生后,死者月月(化名)的家属将网购平台、卖蛇人、快递公司等6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1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6被告赔偿总计33万余元。因一审判决书近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该案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银环蛇在我国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女孩第二次网购银环蛇3天后被咬伤,6天后不幸离世

月月是陕西省渭南市人。月月的家人介绍,2018年6月20日及7月1日,月月在转转公司运营的二手交易平台上,自邵某某处两次购买银环蛇,邵某某与杨某联系发货。第一条银环蛇由申通公司运输,月月于2018年6月24日收到。第二条银环蛇由王某某发货,百世公司运输,月月于2018年7月6日收到。

2018年7月9日,月月左手食指被网购的一条银环蛇咬伤,家人遂将月月送往渭南市华州区人民医院治疗。当晚,月月自主心跳减弱、无自主呼吸,随后持续昏迷。因陕西省没有银环蛇分布,故陕西省内医院没有银环蛇血清。家人百般周折委托朋友从上海购买到银环蛇血清空运至陕西。注射后,月月并未好转。

2018年7月11日,家人将月月转往陕西省人民医院继续治疗,情况依然没有好转。2018年7月13日,在被医生告知不治的情况下,月月从陕西省人民医院出院回家,并依靠呼吸机维持了最后两天生命,于2018年7月15日在家中去世。

家人将卖蛇人、网购平台、快递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172余万元

月月不幸离世后,其家人认为,卖蛇人违反国家法律在网上出售银环蛇,网购平台、快递公司未按法律要求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对月月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018年10月,月月家人将卖蛇人、网购平台、快递公司等6被告起诉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月月的家人在诉状中称,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为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发布广告,禁止网络平台为违法出售购买野生动物提供交易服务。然而,一方面,邵某某违法在转转公司运营二手交易平台公开销售银环蛇;另一方面,转转公司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该行为,客观上对邵某某的违法交易行为提供了撮合服务,使得本不应当在网上买卖的银环蛇成功地交易。

我国《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各种活的动物。《快递暂行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本案中,申通公司、百世公司未对包裹进行验视及安检,王某某违法将活的银环蛇包装邮寄,导致本不应当被寄出的银环蛇被顺利寄出。邵某某与杨某联系邮寄蛇,杨某也参与其中。现无法证明月月被哪一条蛇伤害致死,两条银环蛇均有可能伤害死者。

正是因为六被告各自实施了违法行为并连环配合,造成了月月顺利收到银环蛇并最终被该蛇咬伤不治而死。六被告的行为相结合共同侵犯了月月的生命权,应当对月月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

诉状中,月月的家人请求法院判决六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1万余元。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审判决书

法院判6被告承担20%责任,共赔偿死者家属33万余元

据介绍,银环蛇为陆地第四大毒蛇,毒性很强,分布在我国安徽、浙江、广东、广西等地。银环蛇被列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地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保护野生动物、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如无则不”的判断标准,如果银环蛇未交付给月月,则其不会遭受银环蛇咬伤的损害结果,六被告的整体行为客观上构成月月遭受银环蛇咬伤损害事实上的原因,因此,法院推定六被告实施的两组行为与月月损害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

邵某某、杨某、王某某作为银环蛇出售方,实施了出售、交邮银环蛇的行为,是危险源的提供者,其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等法规,系违法行为。

转转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平台,为银环蛇交易提供了线上交易场所和服务,其在两次交易中均未能通过机器或人工审核方式及时发现售卖人在网络上注明的“银环蛇”“未去毒”等高度敏感字眼并附有的银环蛇图片,未及时、有效审核、管控危险物品上架交易并为邵某某和月月继续提供银环蛇网上交易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电子商务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其行为具有过失。

申通和百世公司作为物流服务提供者,接受了装有银环蛇的包裹并向月月运输并投递,二公司作为物流服务提供者,未对装有银环蛇的快递包裹进行开箱验视、安检,并成功完成收件、运输、投递银环蛇的行为,违反了《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等法规,系违法行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月月被蛇咬伤的情形发生于银环蛇脱离六被告管控范围的自行饲养期间,且月月未按照卖方提示做好佩戴手套等防护措施,故月月自身的不当饲养、未做好充分防护等事实与其遭受咬伤之间存在明显因果关系。

结合两组交易情形来看,月月本人对于购置银环蛇、遭受银环蛇咬伤并最终发生死亡损害后果,在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参与度方面均占据主导因素,其自身行为是使其遭受损害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卖蛇人邵某某、杨某、王某某作为银环蛇出售方,是危险源的直接提供者;而转转、申通、百世三家公司是在应当知情并作为、但因未尽相应作为义务导致自身不知情的情况下,辅助发售方三人完成了银环蛇交易、交付的辅助工作,故该邵某某、杨某、王某某三人的行为是导致银环蛇交付月月的最主要原因,其三人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应高于转转公司和两家快递公司。

综上,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定邵某某、杨某、王某某三人对两组交易行为对外连带承担15%的侵权责任;判定由转转公司承担2%的侵权责任;由申通公司和百世公司分别承担1.5%的侵权责任。

2021年11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邵某某等3人连带赔偿月月家人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52736.19元;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月月家人共计33698.16元;杭州百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月月家人共计25273.62元;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赔偿月月家人共计25273.62元。以上合计336981.59元。

代理律师: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9月21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上了月月家属的代理人、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娟。

“这个案子是2021年11月宣判的,一审宣判后,各方都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李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判决虽已生效,但赔偿并未完全到位。接下来,家属会考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记者提出的采访月月家人请求,代理律师称,案件发生4年来,月月家人精神上承受了太多的打击和折磨,不希望有人打扰他们。

律师说法:网购商品一定要依法进行,避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法律中“如无则不”原则是什么意思?在哪些情况下适用?该原则和大家平时所说的”非黑即白“有何异同?一审法院以“如无则不”原则得出,“如果银环蛇未交付给月月,则其不会遭受银环蛇咬伤的损害结果,六被告整体行为产生的两组银环蛇交付结果,客观上构成月月遭受银环蛇咬伤损害事实上的原因”是否于法有据?一审法院判定六被告承担20%的责任是否准确?法律对邮寄物品有哪些规定?哪些可以邮寄,哪些不能邮寄?该案对普通市民、网络平台、快递公司有哪些启发和警示?

就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了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孔圣、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耀华。

柳孔圣介绍,现行法律体系中,学理和实务中并没有“如无则不”这一法律原则,更没有条文依据。根据民事侵权理论,构成民事一般侵权需要四个要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符合上述四个要件,才能认定为构成民事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特殊侵权,可以缺少“主观过错”这一要件,但必须基于法律明确规定,如雇员造成第三人损害情形下的雇主责任。

“如无则不”这一提法,类似于刑法上的客观归罪,缺少辩证法上的基本逻辑和法律条文层面的依据。“非黑即白”也是不讲辩证,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喜欢走极端的意思。与所谓“如无则不”相比,后者更侧重于因果关系方面的结论。

柳孔圣指出,客观上构成死者被咬伤的原因,并不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充分条件。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还是要依据法律规定来分析是否符合侵权要件,尤其要分析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主观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单凭行为客观上造成一定后果,不足以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责任。

“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有充足的认识。因是否购买危险动物、如何防范危险发生、发生危险后如何应急处置等事项,均由死者本人自己决定。其一系列主观上的过失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柳孔圣称,至于具体责任比例划分,属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如损害后果与六被告均存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责任划分并无明显不当。

柳孔圣指出,根据《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所附《禁止寄递物品指导目录》,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氧化剂和过氧化物,毒性物质,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间谍专用器材,非法伪造物品,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境物品,其他物品19类物品禁止寄递。

“本案再次警示网络购物参与者,无论采购还是出售、运输货物,一定要依法依规,不可为追求刺激或追求利益而忽视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甚至是有意铤而走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视法律,最终必自食恶果。”柳孔圣强调。

李耀华认为,是否构成侵权,核心因素是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法院适用的“如无则不”原则是侵权责任认定的一种规则,即如无此原因则不会有此结果。一般情况下,法院既会考量如无此原因则不会有此结果的条件,也会考量有此原因通常是否会有此结果的相当性。

“本案中,三位银环蛇卖家实施了出售、提供、交邮银环蛇的行为,转转公司为两次交易提供了线上交易平台和服务,两家快递公司分别实施了收件、运输、投递银环蛇的行为,最终的结果是银环蛇交付给了受害者。这从客观结果上产生了银环蛇交付给受害者,受害者被蛇咬伤死亡的结果,但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也会考量该原因是否通常导致受害者死亡的结果。”

李耀华说,受害者作为成年人,对购买毒性高的银环蛇的风险是应知的,对银环蛇可能咬伤人及其致命性的后果是应该预知的,在此情况下受害者仍购买了银环蛇并饲养,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银环蛇卖家在出售银环蛇时,虽然进行了提示,但在网上售卖违禁且有剧毒的野生动物,存在一定过错,销售平台和快递公司在日常监管和服务中,没有发现售卖和邮寄的是禁止销售和邮寄的银环蛇,均应承担次要责任。

普通市民在网购邮寄时应注意什么?李耀华律师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市民不应在网络上购买违禁物品,在邮递快递时,应遵守《邮政法》《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等规定,如枪支、管制器具、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毒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都属于禁止寄递的物品。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杨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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