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範圍如何認定?在網路上公布他人個資究竟有沒有犯罪?

  发布时间:2024-05-19 00:39:55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根據新聞報導,新北市一名陳姓媽媽聘請商姓保母照護自己五個月大的男嬰,但小孩卻因商女未注意保護頭部,造成嬰兒有左側急性硬腦膜下出血、視網膜出血等傷害。陳女除了透過司法程序討公道,另外還在臉書及PTT上發 。

根據新聞報導,個資公布新北市一名陳姓媽媽聘請商姓保母照護自己五個月大的範圍犯罪男嬰,但小孩卻因商女未注意保護頭部,何認造成嬰兒有左側急性硬腦膜下出血、定網視網膜出血等傷害。人個

陳女除了透過司法程序討公道,資究另外還在臉書及PTT上發有「別再有其他嬰兒落入此人手裡」、個資公布「避免其他無辜寶寶受害」等內容之文章,範圍犯罪並公布商女及其丈夫、何認女兒的定網姓名、照片、人個地址等資訊,資究因此商女也向檢察官提告陳女違反《個資法》規定。個資公布不過士林地檢署就商女提告部分,範圍犯罪給予不起訴處分;商女丈夫、何認女兒部分經起訴後,士林地院也判決陳女無罪。

公布他人個資不犯法嗎?為何法院會做出無罪判決?一起來看看。

什麼算是個資?

「個人資料」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的定義為

「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可以發現個資法的定義中,「地址」並不算是個資的一種,因為法律認為地址在沒有其他資料可以對比的情況下,並不能直接識別特定人,所以只能算是間接識別資料。「姓名」不用說當然是個資的一種,而「照片」則算是提供個人之「特徵」因此為個人資料的一種。

《個人資料保護法》在第19條及第20條分別就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蒐集或處理」及「利用」情形有所規定,必須要有法律明文、增進公共利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的情況使得為之。

另外雖然現在由於社群軟體的發達,許多人都會把部分的個人資料上傳至網路上,因此要在網路上「人肉搜索」出特定人並不是難事。但即便是他人自行在網路上公開的資訊,他們仍然對這些資料保有自主控制的「資訊隱私權」,因此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隨便拿來利用。

違反利用個資之規定,但無刑責

陳女所持有商女一家人的資訊,皆是從LINE或是臉書等社群軟體上所找到的公開大頭貼、相簿蒐集而來,這部分並未違反《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經「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的規定。

不過後續在網路上公布商女一家個資的行為,則違反《個資法》第20條第1項,對於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

既然陳女違反個資法,又怎麼會獲無罪判決呢?

《個資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20條第1項規定足生損害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但法院認為陳女在網路上發表文章的目的是呼籲大眾重視保母照顧嬰兒不周的問題,並不具有上述之不法意圖。且公布的姓名及照片也都是在網路上公開的資訊,即便被網路文章刊出仍不會使商女之丈夫與女兒的名譽或隱私受到嚴重侵害,因此法院認為陳女的行為並不符合《個資法》第41條之要件,做出無罪判決。

不過陳女雖然沒有刑事責任,但仍有可能要負行政責任,因為《個資法》第47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第20條第1項規定者,會被主管機關裁罰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刊載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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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溫偉軒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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