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修法通過散布性影像最重判5年、賣Deepfake謎片最重7年,但「24小時下架」未有共識

  发布时间:2024-05-17 16:33:38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立法院會今7)日三讀修正通過攸關防制性暴力的《刑法》部分條文,增訂性影像定義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其中,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營利,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網紅小玉涉嫌以Deepfake技術製作換臉謎 。

立法院會今(7)日三讀修正通過攸關防制性暴力的立院《刑法》部分條文,增訂性影像定義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修法性影像最小時下架其中,通過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營利,散布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重判最重

網紅小玉涉嫌以Deepfake技術製作換臉謎片等,年賣年讓民眾關注私密影片外流,謎片以及深度偽造合成影像犯罪等議題。共識行政院會去年3月10日通過防制性暴力等4項修法草案,立院送立法院審議。修法性影像最小時下架其中,通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去年5月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散布但多項條文保留交黨團協商。重判最重立法院長游錫堃今年1月5日召集黨團協商,年賣年討論後達成共識。謎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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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經過多次協商,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三讀修正通過。此次修法有幾大重點包括:

  • 《刑法》第10條:增加性影像定義,包含性器接合、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或以身體或器物接觸上述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行為的影像或電磁紀錄。
  • 《刑法》第319-1條:未得同意下攝錄性影像,即類似過往的偷拍妨害秘密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行為,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
  • 《刑法》第319-2條:若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以照相、錄影等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行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的行為,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
  • 《刑法》第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19-4條: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的性影像(即例如Deepfake),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意圖營利,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影像24小時內下架仍有困難

不過各界以及被害者普遍非常關心,也希望能達成的「影像儘速下架」,並未在此次修法達成。立委范雲的提案指出,為避免散布性剝削影像造成傷害,下架時間應限於24小時;時代力量黨團也在黨團協商時表達認同,應設定24小時期限。

不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秘黃文哲在協商時回應,政院版兒少性剝削草案中明定「先行」限制或移除網頁,對兒少保護程度高;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適用對象不僅是兒少,也包含成人,應讓網路業者有判斷時間;其實部分網路業者接獲通知後就會立即下架,參考國外法律,即便有24小時下架規定仍有但書,認為若律定網路業者24小時內下架,實務上恐做不到。

立委們在協商時表達,如果24小時內下架做不到,應該也給個其他時間,看需要多久才能完成下架,但最後未有共識,今天表決則按照行政院版通過,便沒有明訂這個數字。

同樣作為換臉謎片受害人的高雄市議員黃捷表示,相信對被換臉的受害人來說,這次的修法是最棒的新年禮物;希望在新一年,針對類似數位性暴力的性犯罪,能有進一步措施,包括下架機制等,盼讓修法方向更完整,也讓類似犯罪行為可以徹底被杜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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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引起羞恥或性慾」仍對被害人有污名化疑慮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則在發言時提到,很可惜本次通過版本,對性影像的定義「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仍維持,這樣的用詞早已存在爭議,因為「足以引起羞恥」不僅加深性的污名化,而「足以引起性慾」更對被害人做出評價,極可能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

范雲則表示,接下來,如何讓法律實務上真正保障被害人,是她關注的焦點。被散布的性影像,立即刪除、下架的效果如何?被散布性影像的被害人,受到的保護完善程度如何?相信對執法機關都是很大的考驗;因此她也提出附帶決議,要求修法通過後,執法單位必須產出SOP,明確規範未來警察、檢察官如何執行。以及法務部、警政署需定期提出數據統計、成效報告,以檢視現有條文是否充足保障被害人,作為未來修法依據。

數位女力聯盟WIDI則在臉書上表示,認為這次修正雖然仍有遺珠之憾,例如性影像未明文納入「聲音」的要件,且定義方式依循過往對於猥褻的定義,採用「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及羞恥」這樣的文字,不僅實務上有所爭議,且可能對被害人有二次傷害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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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現階段而言,通過立修法的結果依然比過去舊法更為先進,且即將三讀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亦增加許多保護被害人的程序規定,因此我們仍保持期待,並希望各法主管機關未來能保持滾動式修正,以因應數位科技的發展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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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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