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涉嫌強制猥褻罪、強制罪都在追訴期內,中檢不需主動偵辦嗎?

  发布时间:2024-05-12 21:12:40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台灣演藝圈#MeToo風波越演越烈,近期藝人黃子佼遭爆10多年前強吻未成年少女並拍攝上半身裸照,黃子佼也拍影片承認性騷擾等情事。根據新聞描述,黃子佼的行為可能涉嫌強制猥褻罪、強制罪或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

台灣演藝圈#MeToo風波越演越烈,黃佼近期藝人黃子佼遭爆10多年前強吻未成年少女並拍攝上半身裸照,涉嫌訴期黃子佼也拍影片承認性騷擾等情事。強制

根據新聞描述,猥褻黃子佼的罪強制罪行為可能涉嫌強制猥褻罪、強制罪或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都追動偵法律追溯期均為20年,內中其中,需主強制猥褻罪最重可判五年徒刑,辦嗎加上被害人當年僅17歲,黃佼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涉嫌訴期將加重二分之一刑責,強制因此黃子佼最重刑責可能為七年半的猥褻有期徒刑。

強制猥褻罪與強制罪法律追訴期為20年

根據被害人描述,罪強制罪黃子佼違反她的都追動偵意願強吻被害人已經涉及《刑法》第224條第1項的強制猥褻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且事發地點在黃子佼的車內,也很有可能觸犯《刑法》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另外,由於事發時被害人為未成年少女,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少年是12至18歲」之人,同法第112條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因此,若黃子佼遭認定觸犯強制猥褻等罪,其最重可判刑五年,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後,最重可判七年半。

強制猥褻罪與強制罪法律追訴期均為20年,黃子佼若是10多年前涉嫌此案,檢察官現在仍可依法偵查。

非告訴乃論之罪,中檢卻不主動偵辦?

強制猥褻罪與強制罪都屬於《刑法》當中的「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還是可以在期限內起訴並由法院審判。

由於事發地點為台中市,應為台中地檢署主動偵辦,但台中地檢署在接受媒體訪問時卻表示,「尚未接獲任何資料,若有違法事證,將依法偵辦。」

事實上,非告訴乃論之罪,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道後,就一定要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始偵辦調查,進而決定要不要起訴。

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就可能會構成《刑法》第127條的瀆職罪。

涉未成年強制猥褻罪行重大,檢調單位應積極主動偵辦。演藝圈#MeToo風波逐漸擴大,面對黃子佼涉嫌強制猥褻罪、強制罪或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情節重大,《法操》呼籲中檢應積極主動偵辦。

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刊登於此
原文標題:【司想評論】藝人涉未成年強制猥褻,中檢不需主動偵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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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溫偉軒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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