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VTuber「李李鈴蘭」跳槽改名「森森鈴蘭」?聊虛擬偶像背後的版權操作問題

  发布时间:2024-05-15 04:50:41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最近,台灣VTuber團體「雲際線」的數名VTuber聯同畫師,從雲際線跳換到另一個叫做「箱箱 The Box」的團體,並換名不換皮的沿用舊人設出道。對於喜歡相關VTuber的粉絲而言,以上實屬朗報編 。

最近,台灣跳槽台灣VTuber團體「雲際線」的李李鈴蘭鈴蘭聊虛數名VTuber聯同畫師,從雲際線跳換到另一個叫做「箱箱 The改名 Box」的團體,並換名不換皮的森森沿用舊人設出道。對於喜歡相關VTuber的擬偶粉絲而言,以上實屬朗報(編按:日本文化用語,像背開心的版權消息)。話雖如此,操作追查畫師及雲際線雙方就此事作出的問題解釋,還有兩名VTuber出道的台灣跳槽名義,我認為當中有一個挺為有趣的李李鈴蘭鈴蘭聊虛問題。

為什麼要叫「森森鈴蘭」,改名而不叫「李李鈴蘭」?

這個問題或者有點奇怪。森森反正都是擬偶重新出道,改個名字不是像背很合理嗎?但奇怪的地方是,為什麼人設的其他部分——例如英文姓名、人物設定等等都沒有改變,唯有中文名字改掉了呢?

我認為,要嘗試理解改名的原因,最好或者是從VTuber的人設版權開始聊起。

一個VTuber的角色應該包括什麼?根據法律白話文運動的講法,VTuber作為一個 IP 最起碼包括三件事:角色創作(例如,圈內人稱呼的皮)、命名與及人物設定。

按照SIBYL (兩名VTuber的擔當畫師)的Twitter,兩名VTuber從最初的概念(包括象徵物)、圖片素材、Logo、背景甚至周邊素材,都是由SIBYL無償提供,並提出過程中「不存在共享讓渡只有期間授權;如果雲際線有出成實體商品才有另行授權」。唯一有給畫師分成的就是兩張皮。

畫師這番說話的言下之意,就是上述的這些東西其實都是畫師主動支持自己有份參與的VTuber企劃,其版權為畫師以無償,或各1%分紅等條件授權。假若約滿,畫師有權選擇不續約並收回這些權利。而SIBYL後續的聲明也提及到自己不續約。

可是這也會產生一個很有趣的問題了:既然模組非常相似,畫師也認定了自己擁有「鈴蘭」及「瑪格麗特」的版權,為什麼「箱箱 The Box」不採用「李李鈴蘭」和「瑪格麗特・溫特斯」等名字出道,而需要改用「森森鈴蘭」和「瑪格麗特・諾爾絲」等等明顯地在避嫌的名字?

會這樣做可能有很多原因。可以是因為商業策略上給予人的觀感問題,也可以是因為雲際線、VTuber本人、SIBYL及箱箱The Box等四方會談的結果、與及VTuber本人為了區別化自己前後兩個階段的活動。

不過,結合法律白話文運動的資料與及故意改名的做法,還有最重要的是雲際線的聲明提及的內容,其中一個可能的答案就是,畫師其實只有角色創作(i.e. 皮)或者是「人物形象著作權」的版權,卻沒有雲際線稱之為「表演企劃」的版權,例如具體地將VTuber包裝成特定的形象、與及上述提及到的命名及人物性格設定。

這造成的一個非常有趣的結果是,雙方都在自稱自己擁有VTuber角色的版權,而實際上也沒有錯。但由於擁有的版權只是其中一部分版權,因此雙方都無法再沿用「李李鈴蘭」和「瑪格麗特・溫特斯」的整個企劃。

雲際線指出「人物形象權利回歸於老師,至於企劃內容仍屬於雲際線」,因此並無法沿用皮套或人物形象內容;而畫師SIBYL及箱箱The Box則是將其改名,因為名稱設定等企劃內容可能屬於雲際線。為了避免招惹可能出現的版權問題,同時又讓兩名VTuber可以吸引原有名義的人氣,因此箱箱The Box使用了這樣的策略,避免使用相同的名字,將人設稍微改動至可辨認但並不相同的程度,繼而重新出道。

如果是一般讀者讀到這裡,覺得這些技術細節真的隨便啦,其實也不奇怪——畢竟對於觀眾來講,叫「李李鈴蘭」還是「森森鈴蘭」其實也可能不構成很大差別。

話雖如此,故意挑這件事來討論,源於這件事不僅說明了VTuber背後的版權操作問題,也說明了VTuber的呈現是一種協作。VTuber之所以可以呈現出來,是營運、畫師(及相關的影片製作者——例如開場影片、動畫等製作者)、中之人三者的合作。

倘若三者合作愉快,或者是就算其中一方退出,版權轉讓毫無問題那可以說是皆大歡喜。可是,如果忽然不續約要分家,那情況會變成怎麼樣?如果好似這次將一個VTuber分成兩份,雲際線一份畫師一份,到頭來其實雙方都缺乏中之人更無法活動,情況更是尷尬。

當然,的確存在著各種迴避這種情況的手段。最直接的手法是,就算畫師選擇收回版權,如果VTuber和營運方有意繼續合作,營運方可以選擇以推出「ver 2.0」等等換皮的名義,迴避版權問題。不過這篇文章旨在帶出以上這個如此有趣的情況,並提VTuber背後存在的版權問題及協作的現實,就不進一步提及這方面的問題了。

本文經文學少年的房間. II授權轉載,本文發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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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彭振宣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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