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氏量表的應用在台灣經歷了哪些調整?與其維持雙軌分立,外籍看護工應被納入長照政策下整體考量

  发布时间:2024-05-14 03:11:24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文:陳正芬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長期照護系教授)國民黨籍總統候選人侯友宜拋出放寬巴氏量表申請年齡的政見,不僅引發民眾熱烈討論,亦讓執政黨政策急轉彎,宣布不排除修正的可能性。事實上,早在2010年多名立委 。

文:陳正芬(國立台北護理健康大學長期照護系教授)

國民黨籍總統候選人侯友宜拋出放寬巴氏量表申請年齡的巴氏政見,不僅引發民眾熱烈討論,量表歷調立外量亦讓執政黨政策急轉彎,用台應被宣布不排除修正的灣經可能性。事實上,整與政策早在2010年多名立委就已於立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要求放寬外籍看護工的其維申請年齡規定,顯示此一議題始終備受關注。持雙長照

巴氏量表的軌分應用在台灣經歷了哪些調整?

回顧台灣巴氏量表應用與修正的歷史,共可分為六大階段。護工第一階段為1992年八月首次發布實施《外國人聘僱及許可辦法》,納入係因當時國內家喻戶曉的下整王曉民女士案件,其家屬於1992向勞委會陳情,體考希望開放外籍監護工協助照顧,巴氏減輕家屬長期的量表歷調立外量照顧壓力。

勞委會1992年訂定「因應家庭照顧殘障者人力短缺暫行措施」,用台應被開放申請聘用外籍監護工,且無名額限制,此一措施適用之對象主要為10類身心障礙者,且其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外加第11類為「經公立及教學醫院證明為中風癱瘓,且無法獨立自我照顧,需賴他人養護者」。該階段係將被看護者資格分為身心障礙者及重大傷病者兩類。第二階段為2000年初至2000年8月,係將重大傷病者依年齡分為兩種標準【註1】,巴氏量表【註2】首度被納入聘僱辦法。

第三階段為2000年8月至2001年7月,主要因應當時雇主違法指派外籍看護工從事許可外情形層出不窮,同時又配合勞委會當時訂定每年刪減在台外勞1萬5000人之政策緊縮目標,故將第二階段的「特定病症」項目中的極重度精神病改列為身心障礙之一,合併後共11項「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要器官障礙重度等級以上增列入32項「特定病症」項目之一,更重要的是取消年齡區隔,其後所有被看護者不分年齡需全面適用32項「特定病症」,並以巴氏量表20分以下者為申請外籍看護工之資格要件;但上述制度施行不到一年,又因家屬及各界撻伐而採取鬆綁措施。

第四階段(2001年8月至2005年底)主要修正方向有4點,首先是將「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中的極重度慢性精神病等級降為重度等級,第二「特定病症」由32項擴充為36項,其中24項特定病症的巴氏量表總分由20分以下放寬至30,癌症末期病患則放寬至40分,最後一項則是將其餘11項不適用巴氏量表評量的特定病症委由醫師評估。

第五階段為2013年,透過修法將「看護工作」納入就業服務法第46條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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