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有畏罪逃亡之虞,高院裁定延長限制出境8個月,28日刑事大法庭將辯論法律見解

  发布时间:2024-05-10 13:28:45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因涉嫌收賄6300萬元,遭判處4年10月徒刑,但因檢方不服並上訴,此案目前已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林益世涉及收賄重罪,有高度畏罪逃亡可能,因此裁定自今16)日起, 。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因涉嫌收賄6300萬元,林益論法律見遭判處4年10月徒刑,世有事但因檢方不服並上訴,畏罪此案目前已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逃亡高等法院更一審認定,高院個月林益世涉及收賄重罪,裁定出境有高度畏罪逃亡可能,延長因此裁定自今(16)日起,限制延長林益世限制出境、日刑出海8個月。法庭

根據裁定書指出,將辯解林益世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林益論法律見以一般人趨吉避凶、世有事畏懼重罪審判的畏罪心態,認為其畏罪逃亡的逃亡可能性甚高。加上以林益世的學經歷、經濟能力、所涉犯罪情節與所犯罪名之輕重等因素,如果只以限制住居、增加具保金額等方式,都不足以排除逃亡的可能性,因此認為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

林益世從自2020年4月16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自2020年12月16日、2021年8月16日、2022年4月16日起,各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在案。2022年12月16日起,將延長限制林益世出境、出海8月。

審判超過9年,被限制出境3年

林益世2010年在立委任內,向爐渣業者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施壓中鋼賣爐下渣給地勇,卻未依法據實申報財產,而是交給母親沈若蘭與妻子彭愛佳保管藏匿,直到被媒體踢爆收賄事實後才自首認罪。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於2012年10月25日將全案偵查終結,將被告林益世、彭愛佳、沈若蘭、沈煥璋、沈煥瑤等5人提起公訴,2013年4月30日,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處林益世有期徒刑7年4個月。其餘被告,包括彭愛佳、沈若蘭、沈煥璋、沈煥瑤等人,則全部獲判無罪。判決結果出爐,社會上罵聲四起。許多司法官亦提出不同意見。

後來2016年2月26日,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林益世的部份,收取6300萬元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職務上要求賄賂、隱匿貪污部份無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3年6個月,褫奪公權8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檢察官不服二審判決,對林益世等五人均上訴至最高法院。

2018年8月22日,最高法院三審判決,林益世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部分(收取6300萬元)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職務上要求賄賂、隱匿貪污部份無罪定讞;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定讞。

2021年6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認為林益世並無直接施壓中鋼大股東經濟部,不構成貪污罪,只構成「公務員假借職務犯恐嚇得利罪」,且此案審理已逾8年,也依速審法減刑,改判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檢察官、林益世均不服更一審判決,上訴至最高法院。

更一審表示,檢方指控林益世涉嫌違反職務收賄罪,此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因此客觀上判定林益世有高度畏罪逃亡之可能性,再考量其經濟能力、犯罪情節等,有實施境管之必要性,因此裁定延長林益世自今天起再次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此案可再抗告。

法律見解分歧多,刑事大法庭將再次審理

《自由時報》報導,由於二審、更一審的裁判法律見解明顯歧異,最高法院刑七庭承審上訴案後,認為有統一法律見解的必要,今年6月提案刑事大法庭審理。大法庭排定本月28日下午開庭,將邀請學者提供法律鑑定意見,再由檢、辯雙方進行言詞辯論,據指出林益世也會出庭。

問題包括2項,一是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承辦人員為關說、請託或施壓等特定行為,是否屬民意代表「職務上之行為」?可否援引一般公務員所謂「實質影響力說」做為認定的標準?二是民意代表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禁止假借職權圖利」規定,是否該當貪污治罪條例「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中的「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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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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