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文化的特立獨行如何形成繁榮世界》:西方教會在歐洲是如何自宗教競賽勝出,並長期佔據主導地位?

  发布时间:2024-05-12 07:34:52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文:約瑟夫.亨里奇Joseph Henrich)傳統家庭的瓦解WEIRDWestern, Educated, Industrialized, Rich, and Democratic)家庭的根源可以在 。

文:約瑟夫.亨里奇(Joseph Henrich)

傳統家庭的西方行何形成西方瓦解

WEIRD(Western, Educated, Industrialized, Rich, and Democratic)家庭的根源可以在逐漸擴張的教義、禁令和規約中找到;教會從西羅馬帝國末期起,文化位逐步採用及大力推廣這些教義、特導地禁令和規約。立獨幾個世紀以來,繁榮從古典時代晚期一直到中世紀,世界勝出教會的教會競賽據主婚姻和家庭政策處在一個更巨大的文化進程中,在這個文化進程中,歐洲教會的何自信仰和實踐必須與許多其他的神靈、精神、宗教儀式和制度形式競爭,並長以贏得歐洲人的期佔心靈、思想與靈魂。西方行何形成西方

教會反對祖先、文化位傳統部落神明(如托爾〔Tor〕和奧丁〔Odin〕)、特導地古老的羅馬國教(木星、水星等)和各種地中海救世崇拜(伊希斯〔Isis〕和密特拉斯〔Mithras〕等),以及各種基督教變體。這些基督教教派競爭激烈,包括景教(Nestorian)、科普特(Coptic)、敘利亞(Syrian)、阿里安(Arian)和亞美尼亞(Armenian)教派。例如:在西羅馬帝國滅亡中扮演關鍵角色的哥特人不是異教徒,而是阿里安教派基督徒。阿里安教派是西方教會的大異端,他們擁有一個驚人的觀點,即他們認為聖子(耶穌)是聖父在某一特定時間點創造的,因此聖子從屬於聖父。

如今,西方教會明顯已經不費吹灰之力在這場宗教競賽中勝出。基督教是當今世界上最大的宗教,教徒人數占全球人口的30%以上。然而,在追溯自身的文化淵源時,有85-90%的現代基督徒是經由羅馬天主教會追溯到羅馬的西方教會,而不是經由基督教的許多其他分支,如東正教或東方教會。當羅馬帝國的西半部解體時,塵埃還尚未落定。東正教做為拜占庭帝國的國教,得到了強大的羅馬國家體制和軍事力量的支持。以國際化的波斯為基地的景教教派,分別於西元300年和635年,在印度和中國建立了傳教士團,比羅馬天主教會早了幾世紀到達這些地方。

為什麼西方教會可以長期占據主導地位,不僅消滅、強占了歐洲所有的傳統神靈和儀式,發展速度還遠遠超過了其他基督教教派?

這有很多重要因素。例如:羅馬遠離歐洲主要政治行動的地理位置可能給了教宗——羅馬主教——一些運籌帷幄的空間。相比之下,其他主教,例如君士坦丁堡的主教,則受東羅馬帝國皇帝的控制。同樣地,北歐大部分地區在當時也處於科學技術相對落後且文盲人口眾多的階段,教宗的傳教士在那裡可能更容易傳播信仰,20世紀時,北美傳教士在亞馬遜地區的傳教行動大獲成功,也是基於同樣的原因。當傳教士帶著新奇的技術和看似神奇的技能(例如閱讀)出現時,當地人更容易相信新的宗教教義。

我們先不談其中的複雜性,西方教會取得巨大成功最重要的因素在於其對婚姻和家庭的極端禁令、規約和偏好。儘管基督教的聖書對此著墨不深,但這些政策逐漸發展出各種儀式,並透過說服、排斥、超自然威脅和世俗懲罰往各處傳播開來。隨著基督徒慢慢內化這些實踐,並將其做為常識性的社會規範傳給後代,人們的生活和心理層面都發生了重大變化。這些政策迫使一般人重組他們的社會習慣,要他們去適應一個沒有緊密的親屬為本制度的世界,從而慢慢地改變了一般人的經驗狀態。

在整個過程中,西方教會不僅要與其他宗教體競爭,還要與緊密的親屬為本制度和部落忠誠競爭。透過破壞強韌的親屬關係,教會的婚姻和家庭政策逐漸將個人從家族和氏族的責任、義務和利益中解放出來,為人們創造了更多的機會和動力,為教會和之後的其他自願性團體奉獻。無心插柳柳成蔭,西方基督教意外「找到了」拆解親屬為本制度的方法,同時也促進了自身的傳播。

回到起點

教會進駐之前,在歐洲的部落裡,其親屬關係又是什麼模樣呢?不幸的是,我們缺乏那種類似20世紀的人類學家在研究傳統社會時所提供的關於親屬關係和婚姻的詳細研究。研究者轉而求助於不同來源的資料,拼湊出一些見解,包括:(1)早期的法典;(2)教會文件,包括教宗、主教和國王之間的許多信件;(3)旅人所寫的紀錄;(4)聖人傳記;(5)北歐和德國的傳奇故事;(6)古代去氧核糖核酸分析(適用於墓葬);(7)古代文獻中所記錄的親屬關係用語。概括來說,這些資料明確指出,在教會試圖對婚姻和家庭進行改造之前,歐洲的部落擁有諸多緊密的親屬為本制度,它們非常類似於我們在世界其他地方看到的那些親屬體制。以下是基督教進入之前,歐洲部落人民的一些大致樣態:

  1. 人們生活在部落團體或網絡內部的親屬組織中。大家庭(extended family)從屬於更大的親族團體(氏族、家屋、世系等等),其中一些親族團體被稱為「sippen」(日耳曼人的)或「septs」(凱爾特人的)。
  2. 繼承和婚後住所存在父系偏向;人們通常住在父系大家庭中,妻子會搬去與丈夫的親屬住在一起。
  3. 許多親屬單位共同擁有或支配領土。即使存在個人所有權,在很多情況下,親屬仍保有繼承權,因此未經親屬同意,土地不得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
  4. 更大的親屬組織為個人提供了法律身分和社會身分。按照習俗,在親族團體內部發生的糾紛皆由內部裁決。由於行共同責任,在針對親族團體之間的糾紛進行懲罰或徵收罰款時,個人意圖有時幾乎沒有任何作用。
  5. 親屬組織為成員提供保護、保險和安全。這些親屬組織會照顧生病、受傷、窮困及年邁的成員。
  6. 與親戚之間的包辦婚姻,以及嫁妝或聘禮等婚姻支付(新郎或其家人為新娘支付費用),都是慣例。
  7. 地位高的男性,其婚姻經常行一夫多妻制。在許多社群中,男人只能與一個「主要」妻子配對,通常是社會地位大致相同的女性,但往後可以再娶側室,通常是社會地位較其低的女性。

即使在羅馬帝國的中心,緊密的親屬為本制度仍是社會、政治和經濟生活的核心。羅馬人的家庭都是按照父系世系組織起來,在這套父系世系制中,每個男人都被夾在曾祖父和曾孫之間。即使他們分開居住並有自己的妻子和孩子,成年男子仍受到父親的支配。只有父親過世的男性公民才擁有完整的法律權利、家庭財產的支配權和上法庭的權利,其他人都必須透過家長行使這些權利。父親有權殺死他的奴隸或孩子。繼承權、亂倫禁令和免於提供法律證詞的豁免權,都沿著父系分支一直延伸到父親的父親的父親的後代。

當然,帝國確實發展出一套經由遺囑(遺言)繼承的法律機制,但在前基督教時期,這種遺囑幾乎無一例外地沿襲傳統,因此主要在情況不明確或可能發生糾紛時才會發揮作用。婦女受到父親或丈夫的支配,但隨著時間過去,父親會對女兒擁有愈來愈強的控制權,即使在女兒成婚後也是如此。婚姻是被安排好的(會支付嫁妝),青春期的新娘會去住在她們丈夫的家中(從夫居)。婚姻基本上是單偶婚,但除了可能與其他羅馬男人發生衝突的情況,羅馬男人幾乎不太約束他們的性行為。當上層菁英紛紛終止女兒的婚姻以便再將她們嫁給更有權勢的家族時,離婚在帝國變得十分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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