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律師談南加州教會槍擊案:仇恨犯罪定義與判決輕重,別聽范琪斐的節目誤導觀眾

  发布时间:2024-05-04 15:07:03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文:米國律師廢話多南加州教會槍擊案究竟歸誰管?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大家需要先知道美國有四種法律,以優先順序排列如下:憲法任何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聯邦法、外國條約這兩種是對等的,有衝突的話,看訂立的時 。

文:米國律師廢話多

南加州教會槍擊案究竟歸誰管?

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美國大家需要先知道美國有四種法律,律師以優先順序排列如下:

  1. 憲法(任何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2. 聯邦法、談南外國條約(這兩種是加州教會節目對等的,有衝突的槍擊輕重話,看訂立的案仇時間先後決定優先順序)
  3. 州法(各州自己的規定,比如同婚,恨犯可能某州合法、罪定另一州不行)
  4. 地方法(各地自己的義與規定,例如房子與房子之間要隔多遠之類的判決)

再來就是美國的法院分成州法院跟聯邦法院,分理不同的別聽案子

從管轄範圍來說,周嫌居住內華達州、范琪斐但跨區跑到南加州犯案,誤導以他涉及的觀眾「謀殺」跟「仇恨犯罪」兩項罪名來說,事發地的美國州法院比居住地的州法院,會更有管轄權來審理「謀殺」跟「仇恨犯罪」問題。

此外,聯邦法院也可以審理「仇恨犯罪」的部分,所以看是要在州法院來處理或者分一部分給聯邦法院,就要看檢察官與周嫌的律師怎麼處理了。

仇恨犯罪是什麼?在「州」的層級會怎麼判?

加州的仇恨犯罪定義,是加害人針對被害人以下這些狀況而施行的犯罪:

  • Disability(殘疾)
  • Gender(性別)
  • Nationality(國籍)
  • Race / Ethnicity(人種/種族)
  • Religion(宗教)
  • Sexual orientation(性傾向)
  • Association with a person or group with one or more of these actual or perceived characteristics(跟以上團體有關係的個人或群體)

加州的仇恨犯罪可以是獨立的罪名, 也可以用來加重其他罪。獨立罪名的話, 檢察官可以選擇控告輕罪(misdemeanor), 或重罪(felony)。 輕罪的話監禁一年, 重罪的話是三年。

至於加重的話,要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 被告已被定重罪。
  2. 重罪被證明也是仇恨性犯罪。

如果以周嫌的情形,謀殺本就是重罪,就等FBI或警方的調查結果出來後,再看檢察官打算如何起訴。

仇恨犯罪在「聯邦法院會」怎麼判?在聯邦與州法有什麼差別?

前面說到,聯邦法對於仇恨犯罪要件,是犯罪人針對被害人的宗教、國籍、性別、性傾向、性別認知、殘疾等,但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1. 要成立為仇恨犯罪,加害人為故意用危險的武器、槍枝、爆裂物、燃燒物,導致人身傷害。換言之,如果用言語或者網路言論歧視、辱罵,這些絕對不是仇恨犯罪,而是歧視,請不要混為一談。
  2. 仇恨犯罪刑期是10年以下徒刑或易科罰金,或者坐牢跟罰錢一起來。
  3. 但如果仇恨犯罪升級到殺人、企圖綁架、加重性虐(aggravated sexual abuse)、企圖加重性虐、企圖謀殺,那麼事情就更嚴重,從有期徒刑到無期徒刑或易科罰金,或者坐牢跟罰錢一起來。
  4. 必須是跨越州界或國界的案件。

綜合上一段,可以發現仇恨犯罪在聯邦法與州法的差別有幾個:

  1. 聯邦法中的仇恨犯罪要件是人身犯罪,但判刑基本上都應該是重罪,而加州州法可判輕罪也可判重罪。
  2. 聯邦法可以獨立成罪,但加州州法可以獨立成罪,也可以加重起訴。
  3. 聯邦法有跨州的要求。

以上大概是關於仇恨犯罪的狀況,但以周嫌的情況,當然也有可能討論認罪協商,那可能就不會開庭。也或許FBI調查結果還會挖出更多有利/不利的證據,這些也都有可能影響最後的結果。

在我們替受難者與受難家屬禱告、憤慨的同時,也要理解一點,雖然目前看到的資料都表示周嫌的惡行,但沒有人能保證一定會被判什麼罪、判多重,在美國的法律體系中,有許多眉角攻防,周嫌與他的律師會如何應對也很難說。

AP22135848534947Photo Credit: AP / 達志影像
發生槍擊事件的橘郡長老會教堂

范琪斐在Podcast中的「專家」討論,其實不少錯誤

加州槍擊的事件發生後,范琪斐在節目中找了四個感覺很厲害的來賓,但仔細聽後,發現來賓對美國法律的理解其實有誤,加上主持人本身也不懂,所以討論的內容也產生了一些問題。

首先,「仇恨犯罪」跟「歧視言論」完全是不一樣的東西,這兩者不能混為一談,就像「歧視言論」跟「言論自由」也不能畫上等號一樣。

例如節目來賓邱師儀說:「美國很多的州,不是hate crime就會加重, 因為他把加重的標準放得非常嚴格,大部分還是看你行為後果,比如像這次這個槍手,他殺了人這是事實,可是他殺人這個動機會不會導致他判刑判得比較重,那可能就是看整個司法體系的審判然後法官怎麼去判決。」

這段話乍聽好像很合理,但如果你讀了前面的說明就知道,這顯然是不懂美國司法體系狀況的發言。

另外,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會要求證明意圖,而且謀殺案不只需要證明謀殺意圖、還要證明被告按照自己的意願殺人(而非被人指示、教唆、強迫等等),殺人意圖通常需要分析場景、被告行為等等,絕對不是看殺了幾個人這個結果這麼簡單而已。而且這段有點前後矛盾——前面說看行為後果,後面講殺人動機。

媒體人喊要理性要中立可以,但要有知識也要有判斷力,而范琪斐在沒有人懂美國法律的情況下討論美國重大刑案,只表現出她對美國司法系統缺乏知識及判斷力,反而可能造成誤導觀眾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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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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