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公民》:「城際野生動物」在我們日常世界觀中是「隱形的」,往往淪為非蓄意傷害下的受害者

  发布时间:2024-05-21 00:15:48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文:威爾・金利卡Will Kymlicka)、蘇・唐納森Sue Donaldson)第七章 外籍住民:城際野生動物在前兩章,我們敘述了針對馴化動物的共同公民資格架構,以及野生動物的主權架構。在大眾的想 。

文:威爾・金利卡(Will Kymlicka)、動物動物的受蘇・唐納森(Sue Donaldson)

第七章 外籍住民:城際野生動物

在前兩章,公民我們敘述了針對馴化動物的城際常世共同公民資格架構,以及野生動物的野生意傷主權架構。在大眾的們日想像中,這兩種動物或多或少就是界觀全部的動物了:動物若不是受到挑選生活在我們周遭的馴化動物,就是中隱不和我們一起生活,而是往往住在森林、天空與海洋等荒野之地的淪為野生動物,牠們獨立於人類活動與意圖之外,非蓄避免與人類的害下害接觸。

這個馴化/野生的動物動物的受二分法,忽視了生活在我們周遭有為數眾多的公民野生動物,牠們甚至就住在市中心:松鼠、城際常世浣熊、野生意傷大老鼠、椋鳥、麻雀、海鷗、遊隼與小鼠,多不勝數。如果我們把郊區動物也算進來,像是鹿、土狼、狐狸、北美臭鼬與其他數不清的動物,顯然我們將要處理的不是少數幾個反常的物種,而是一群適應在人類周遭生活的非馴化物種,種類各異。野生動物就生活在我們周遭,而且由來已久。

我們把這種動物稱作「城際野生動物」,以示其介於兩端的狀態:既非野生動物,也不是馴化動物。有時候,牠們之所以住在我們周遭,是因為人類侵占或包圍了牠們的傳統棲地,讓牠們別無選擇,只好盡可能地適應人類的居住地。但也有一種情形是,野生動物會主動尋找人類的居住地,因為那裡與傳統荒野棲地相比,提供了更多更好的食物來源與藏身之所,並不受天敵獵捕。我們將看到,事實上城際野生動物會經由很多不同的途徑來到我們周遭生活。

某種意義而言,城際野生動物的狀況可視為成功範例。儘管野生動物的數量持續減少,很多城際野生動物的數量卻一直在增加,並證明牠們成功適應人類居住地。然而,這不代表人類與城際野生動物之間的關係和睦,至少從動物權的角度來看並非如此。相反地,城際野生動物遭受各式各樣的虐待與不義,且人類堅稱對牠們不負有獨特的關係性義務。

有個問題在前面已經提過:這些動物在我們日常的世界觀中是「隱形的」。由於我們用二分法來劃分自然界與人類文明,都會空間被明確定義為與「荒野/自然」相對立,我們因而「看不到」城際野生動物,在思考與討論該如何計畫與治理社會時更是如此。舉例來說,都市計畫很少會考慮人類的決定對城際野生動物所造成的影響,而都市計畫者也很少受到相關訓練。城際野生動物因而往往淪為非蓄意傷害下的受害者,傷害來自於我們的建築物、道路、鐵絲網、柵欄、汙染、流浪動物,諸如此類。作為物種,城際野生動物或許已經適應了與人類一起生活時會面臨的危險,但仍有許多個體無辜且殘忍地受害。

城際野生動物的「隱形」不只導致人類漠不關心或忽視,更糟的是,往往使牠們存在本身失去正當性。因為我們假設野生動物應該在遙遠荒野中遠離我們生活,所以城際野生動物常會被汙名為外來侵入者,誤闖人類領土,且無權留下。這導致牠們與人類發生衝突時,我們就覺得有權趕走牠們,如大量誘捕/遷徙他處,甚至是滅絕計畫(射殺、毒害)。因為牠們不屬於這個空間,我們便認為有權利用等同於是動物種族清洗的方式,消滅這些所謂的有害生物。

因此,城際野生動物的處境極為矛盾。從一般性演化觀點來看,牠們一直是最成功的物種,找到新的生存方式且在人類統治的世界中繁盛。但是,從法律與道德觀點來看,牠們是最不受認可與保護的動物。我們再怎麼不當對待馴化動物與野生動物,至少還勉為其難地承認牠們有權待在牠們的所在地。

但是,城際野生動物的概念本身意味著生活在我們周遭的野生動物,許多人否定其正當性,違逆了我們對人類空間的觀念。因此,很少有人呼籲要求保護牠們不受人類定期進行的種族清洗所害,也沒什麼法律能提供牠們任何保護。超都會者法蘭.萊伯維茲以下的言論很極端,但遺憾的是表現出典型動物和都會性的不相容:

我不喜歡動物,不管哪種動物都一樣。我甚至不喜歡「動物」這個概念。動物不是我的朋友。牠們在我的屋裡不受歡迎,在我心中沒有任何位子。動物被我除名了……,我應該要更精確地聲明我不喜歡動物,但有兩個例外情況。第一是我喜歡作為「過去式」的牠們,其形式為美味香脆的豬肋排與廉價皮鞋。第二是在「戶外」,像是森林那種「戶外」,或最好是在南美叢林。畢竟這樣才公平。我不去那邊,牠們憑什麼來這裡?(引自 Philo and Wilbert 2000: 6)

我們認為,主張城際野生動物不屬於人類聚落,這樣的概念有基本瑕疵。首先,這完全不切實際。我們接下來會看到,大量遷徙或滅絕計畫徒勞無功,完全行不通,且往往會讓情況變得更糟。但更重要的是,這在道德上站不住腳。城際野生動物並非另屬他處的外來者或闖入者。在多數情況下,牠們沒有別的地方可住,都會區就是牠們的家與棲地。

我們因此需要找出能夠承認牠們合法存在以及與牠們共存的辦法。事實上,任何看似合理的動物權理論,其重要任務在於要針對這個共存狀態發展指引。然而,動物權理論至今對於城際野生動物未曾著墨。在思索盛行的「馴化/野生」二分法時,動物權理論者討論需要從人類手中解放的馴化動物,也討論需要遺世獨立過自己生活的野生動物,就是沒有提到城際野生動物。

事實上,城際野生動物這個類別本身,很難被納入許多動物權理論者的想像之中,因為他們預設了人類與野生動物世界之間有自然的地理區隔。比方說,根據范西恩的說法,馴化的其中一個問題,是違反了這個自然的地理區隔,導致動物「在人類世界中動彈不得」,而牠們「不屬於這裡」(Francione 2007:4)。其中隱含的假設是:外面的荒野對動物而言才是適合或自然的地方;動物在人類社群中的存在,完全來自人類非法捕捉、馴化與育種所造成的結果。這幅人類與動物的自然區隔圖像,讓城際野生動物隱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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