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YouBike被偷,為什麼報警只能用「遺失物」處理,而不能「竊盜罪」辦理?

  发布时间:2024-05-18 22:32:29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日前有民眾在PTT上爆料表示,他在台北市租借YouBike,停在店外後去購物,離開時發現車輛遭竊,致電客服僅被要求賠償1萬5000元,報案竊盜還被警方說只能報「遺失物」,市民不滿地說,微笑單車的邏輯, 。

日前有民眾在PTT上爆料表示,被偷他在台北市租借YouBike,為什物處停在店外後去購物,麼報離開時發現車輛遭竊,遺失致電客服僅被要求賠償1萬5000元,理而理報案竊盜還被警方說只能報「遺失物」,竊盜市民不滿地說,罪辦微笑單車的被偷邏輯,不是為什物處找到偷竊者,而是麼報使用者賠完就好,「這樣還不夠鴨霸嗎?」

承租人應向租賃物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民法》432條中有一條對承租人的遺失規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理而理租賃物有生產力者,竊盜並應保持其生產力。罪辦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被偷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所謂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並非我們社會對人評價的善惡與否,而是在民法上判定過失責任輕重的標準,「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注意程度,要比普通一般人處理自己事務的注意程度還要再高,如果沒有盡到這種程度的注意,以之後若發生損害,就會被認定為有過失,應該負賠償的責任。

舉租屋的例子來看,一般人都知道在房間內放鞭炮是一件很危險的事,如果有承租人做了在房間內放鞭炮的行為,顯然就是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因而造成房屋受損,該承租人就應該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回到YouBike失竊這件事來看,這名網友向YouBike公司租借腳踏車,理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因為自己的疏忽導致腳踏車遭竊,就需要向YouBike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根據YouBike的使用條約:

「因可歸責於會員或本契約第十條第(三)項所指第三人之事由,且該自行車自遺失日起逾三個月未尋回者,會員應按YouBike 1.0車款新臺幣9000元、YouBike 2.0車款新臺幣1萬5000元之標準賠付本公司。如嗣後車輛尋回並歸還予本公司者,本公司將以會員已賠償之金額為限、扣除車輛必要之維護檢修費用後,無息返還會員剩餘金額。」

這條使用條約許多民眾覺得不解,既然已經賠償那為什麼腳踏車還是屬於YouBike公司所有?由於這項條款為YouBike公司片面擬定,為定型化契約條款。

這名網友如果不服YouBike的使用規定,可以依《民法》247條之1規定,主張該項定型化契約條款有加重民眾責任,為顯失公平條款,應屬無效約定,再由法院進行判決,則有機會可以免除賠償9000到1萬5000元的責任。

因為沒有YouBike所有權,報警不能報失竊?

文中網友表示到警察局報案YouBike失竊,警方因為他不是YouBike的所有人,並不能竊盜罪辦理,只能用遺失物處理,其實警察的做法只對了一半。根據《刑法》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為網友並不是腳踏車的所有人,所以不是這條當中的「他人」,所以不屬於犯罪被害人,沒有告訴權。不過竊盜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只要檢警機關知有犯罪嫌疑及須進行調查,不用等待告訴人提起告訴。

《法操》提醒您,承租物件時應該詳細閱讀契約內容,承租時也應該注意保管義務,以免後續紛爭發生。

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刊登於此
原文標題:【司想評論】YouBike不見算我頭上!租車前要注意什麼?

延伸閱讀

  • 半數站點無車可借:台大周遭YouBike短缺的背後,藏了什麼調度問題?
  • 【關鍵眼中盯】YouBike 2.0的最大優勢,卻可能成為被巨嬰市民們玩殘的最大隱憂
  • 「YouBike 2.0」雙北不同調,暴露北市府跨區協調機制崩壞中
  • 新竹市審計室指Youbike冷熱門站點每日周轉率差14倍,市府承諾明年調整車柱數

【加入關鍵評論網會員】每天精彩好文直送你的信箱,每週獨享編輯精選、時事精選、藝文週報等特製電子報。還可留言與作者、記者、編輯討論文章內容。立刻點擊免費加入會員!

責任編輯:溫偉軒
核稿編輯:朱家儀


  • Tag:

相关文章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