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玉條款」數位性暴力行為入罪化,但虛擬影像卻比真實影像的刑度更重?

  发布时间:2024-05-17 12:14:06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前陣子百萬網紅YouTuber「小玉」利用AI「Deepfake」技術,將網紅、民代「換臉」製作色情片並銷售,遭移送法辦後,一審遭判五年半,不少台灣民眾都對於這樣的結果感到不滿,也因此讓立法及行政機關 。

前陣子百萬網紅YouTuber「小玉」利用AI「Deepfake」技術,小玉性暴像卻像的刑度將網紅、條款民代「換臉」製作色情片並銷售,數位實影遭移送法辦後,力行一審遭判五年半,為入不少台灣民眾都對於這樣的罪化結果感到不滿,也因此讓立法及行政機關開始重視將侵犯性隱私行為入罪化的但虛可能性。立法院也三讀修正通過,擬影在刑法中增訂性影像定義及第28章之1(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更重正式將數位性暴力行為入罪化。小玉性暴像卻像的刑度

在開始討論新增訂條文前,條款必須先來看看在未修正前,數位實影現行法面對侵犯性隱私行為是力行如何處理的呢?

原本的規定

侵犯性隱私行為大概有兩個態樣,一為將錄製的為入私密影片外流(復仇式色情),另一種則為製作他人不實性影像並散布(換臉成人片),罪化法院有不同處理模式:

  • 未經他人錄製且外流

涉及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1、315-2條)、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及散布猥褻物罪(刑法第235條)。

妨害秘密罪:私密影片內容不論是有無發生性交行為,只要有拍到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就可以被認定為是刑法上所欲保護的秘密,將其散布於網路上,散布的行為則構成刑法第315-2條的加重妨害秘密罪。

散布猥褻物罪:有關於猥褻的定義可以參考司法院釋字第407、617號解釋,必須客觀上足以滿足性慾,且內容與性器官、性行為與性文化的描繪與敘述連結,要能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而言。倘若私密影片內容符合上述猥褻物的定義,將其散布於眾就可能構成散布猥褻影像。

加重誹謗罪:倘若主觀上具有散布於眾的意圖,並將私人影片外流,對於影片內出現的人都是會造成名譽的一大損害,由於透過影片的方式傳播,對於名譽的損害更加嚴重也會構成加重誹謗罪。

  • 製作他人不實性影像並散布

涉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散布猥褻物罪(刑法第235條)及加重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被害人的人臉特徵、姓名、藝名及網路暱稱等,是足以讓大眾辨認被害人的「個人資料」,就會落入個資法的保障。而製作他人不實性影像係利用個資的行為,且顯然超過蒐集個資的必要範圍,使瀏覽影片的人,可以從換臉影片輕易連結到特定個人,構成非法利用他人資料罪。

散布猥褻物罪、加重誹謗罪:製作他人不實性影像的目的在於透過不雅的行為,用以刺激或滿足他人性慾,進而達到羞辱他人名譽的結果,亦會構成散布猥褻物罪、加重誹謗罪。

修法後的規定

過往因為沒有專法處理相關犯罪,導致民眾忿忿不平,而修正後的刑法又該如何處理上述問題呢?增訂第28-1章為「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其內容概略如下:

  1. 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三年有期徒刑(均有另外處罰營利行為,但限於篇幅先不考慮意圖營利之情形,下同)。
  2. 增訂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五年有期徒刑。
  3. 增訂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五年有期徒刑。
  4. 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罪,最重處五年有期徒刑。
  5. 所謂「性影像」,是指包括性器接合、或者會引起他人性慾之猥褻畫面。

細究修增訂條文,不論是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以強暴脅迫拍攝性影像或是未經同意散布,在現行法下都可以透過妨害秘密罪、強制猥褻罪、散布猥褻物及加重誹謗罪處理,似乎只有「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罪」小玉條款有立法的必要性,但小玉條款與「性隱私」的關聯性甚微,真的適合與其餘三種類型犯罪混爲一談嗎?

另外,增訂所謂「性影像」的定義,修正理由中表示現行法用散布褻物罪處理,使其性影像遭受「猥褻物品」之污名,加劇社會對於被害人之歧視及責難,且未能妥適對應各類行為惡性,及對被害人權利侵害之嚴重性予以合理評價,但如果細看「性影像」的定義,可以發現其實與司法院釋字407、617號解釋定義的「猥褻物」並無太大的不同,可以說立法者自打嘴巴。

shutterstock_2028945926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 / 達志影像

從刑度來看,偷拍固然可惡,但將偷拍行為提高到最重五年有期徒刑,而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卻僅有最重兩年有期徒刑,造成輕重完全失衡。為了處理換臉部分,針對「性影音」刑度最重可以到五年有期徒刑,若有營利行為最重可以到七年有期徒刑;針對「不實訊息活動」刑度最重可以到三年有期徒刑,若有營利行為最重可以到五年有期徒刑。

虛擬的影像卻比真實的影像處罰來的嚴重,不僅讓人產生現象立法的疑慮。

最後,因為小玉事件以及外流私密影片的行為層出不窮,雖然督處了立法者快速修法,但修正後的條文與現行法並無太大的差異,頂多是刑度較高,將來法院要如何論罪處理也尚待觀察。

對於被害者而言,入罪化只是第一步,只能達到嚇阻降低此類犯罪,但更重要的是性私密影像要如何盡快從網路世界上消聲匿跡,這部分要仰賴作為散布媒介的網路平台方,未來修法也可以朝向課予平台方下架的義務,讓被害人的保障更加完整。

本文經LawPartner律師談吉他授權刊登,原文刊載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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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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