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浩克事件,員警持警棍狂毆是「即時強制」還是報復性毆打?

  发布时间:2024-05-21 01:55:32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根據新聞報導,日前一位朱姓健身教練在桃園市中壢區一間便利商店情緒失控、在店內亂砸物品,派出所接獲店員報案並派員到場處理後,朱男仍情緒激動、不願離去,後來被員警噴辣椒水後更被激怒揮拳造成員警受傷。而問題 。

根據新聞報導,超商持日前一位朱姓健身教練在桃園市中壢區一間便利商店情緒失控、浩克在店內亂砸物品,事件時強派出所接獲店員報案並派員到場處理後,棍狂朱男仍情緒激動、毆即不願離去,制還後來被員警噴辣椒水後更被激怒揮拳造成員警受傷。報復

而問題出現在後續,性毆從網友提供的超商持影片發現員警在朱男已經被制伏、坐在店門口階梯時,浩克卻持警棍對狂毆數次、事件時強使其當場頭破血流,棍狂這顯然有過度執法的毆即問題應該要被追究。

即時強制

我國行政執行法規定,制還行政機關對於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報復人民,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可以對民眾施以強制力、強制其有所作為。

其中包含「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等手段,確保人民乖乖繳錢(例如:繳稅、罰鍰等)或是做好該做的事(例如:店家應符合營業相關法規)。

而「即時強制」則是指行政機關為了阻止犯罪、危害或急迫危險時,可以即時對人進行管束、扣留物品或禁止建築物進出等行為(《行政執行法》第36條)。

這項規定同樣出現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及第20條中,提到警察對於瘋狂、酒醉、意圖自殺、暴力鬥毆或其他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的行為得進行管束。如果出現抗拒管束措施、攻擊警察或他人、自殺等行為「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我們從法條中可以看出即時強制的目的,是為了要「保護」所管束的對象以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所以當員警面對在超商內發狂的朱男時,依法確實是可以為即時強制,而且因為出現抗拒或之後揮拳行為時,若使用戒具制伏他都不會有問題產生。

不過直到他停止動作、坐在階梯上後,員警才掏出警棍痛打他一頓,甚至還攻擊人體最重要的頭部。這不但不符合使用械具的時機,也明顯超出必要的程度。

從上半身赤裸的朱男身上可以明顯看出他沒有攜帶其他武器,在此情況下,就算到場員警沒有攜帶其他更適當處理的械具(如電擊槍),難道也沒辦法等到警方增援再以優勢警力將其逮捕,而是非得要用此種近似報復的手段來執行嗎?

桃園男大鬧超商已遭制伏卻被警棍揮打  血跡斑斑Photo Credit: 中央社

傷害?殺人故意?

對此事件也不少網友認為,這完全是「浩克」自己鬧事才造成的後果,認為是他活該。

但這部分其實應該就事論事,朱男在店內大鬧、砸毀物品的行為,自然會有刑法毀損罪、民事賠償、社維法等責任在等著他,並不代表鬧事者就應該受到警察的過度執法。

事後中壢分局出面回應,表示王姓員警因為朱男不斷咆哮、挑釁才失控,他也因為此事被記過兩次並依傷害罪送辦。不過這毆打行為真的只在傷害罪的範疇嗎?

從畫面中看來員警不但有一下直接打向朱男頭部,而且在這之後也還是繼續動手,這究竟有沒有到重傷故意或甚至提高到殺人故意的程度,就有賴檢方的調查了。

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刊登於此
原標題:【司想評論】【超商浩克事件】即時強制還是報復性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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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溫偉軒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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