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城獅檢舉台新戰神「惡意挖角」林秉聖,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发布时间:2024-05-17 14:05:29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文:李宗霖律師近期台灣職籃發生了一件矚目事件,隸屬於P.LEAGUE+聯盟的「新竹攻城獅」下稱「攻城獅球團」)、隸屬於T1聯盟的「臺北台新戰神」下稱台新球團)與球員「林秉聖」間之挖角事件越演越烈。攻城 。

文:李宗霖律師

近期台灣職籃發生了一件矚目事件,攻城隸屬於P.LEAGUE+聯盟的獅檢神惡「新竹攻城獅」(下稱「攻城獅球團」)、隸屬於T1聯盟的舉台角林「臺北台新戰神」(下稱台新球團)與球員「林秉聖」間之挖角事件越演越烈。

攻城獅主張,新戰響交序台新球團於明知攻城獅與林秉聖已簽約之情形下,意挖易法易秩仍以「惡意挖角」之方式促使林秉聖與台新球團簽約。秉聖攻城獅於今年8月31日公告聲明稿,否違反要求林秉聖於今年9月1日契約正式履行日起至攻城獅報到,平交否則將對林秉聖提出民事訴訟與刑事告訴;針對台新球團部分,足影將進行民事求償並以台新球團違反《公平交易法》(下稱《公平法》)第25條不正競爭之規定為由,攻城向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提出檢舉。獅檢神惡

以下謹就本案涉及《公平法》之部分進行分析。舉台角林

挖角球員「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嗎?

《公平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新戰響交序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意挖易法易秩」因此,秉聖本案關鍵在於,台新球團之挖角行為是否構成「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並達到「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程度。

公平會就事業是否違反《公平法》第25條訂有案件處理原則,規定只有在符合「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要件,考慮市場交易秩序之「公共利益」受妨害時,始由本條介入規範,至於單一個別非經常性之交易糾紛,原則上應尋求民事救濟,而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以本案而言,職籃球員市場之交易秩序固然有維護之必要,但在目前未建立完整且明確跨聯盟球團爭取球員之遊戲規則的現況下,挖角行為造成的損害似乎較偏向攻城獅之私權受損,相較於公平會過往認定違法之案例(例如:衛生紙之亂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挖角行為所妨害的「公共利益」並不明顯,性質上似屬於單一個別非經常性之交易糾紛,是否會符合「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要件,仍然有討論的空間。

挖角球員是否「欺罔」或「顯失公平」?

此外,關於本案是否構成「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前述公平會處理原則亦有例示相關具體類型,與本案較為相近的類型為「不當招攬顧客」之顯失公平行為。

所謂「不當招攬顧客」是指以脅迫或煩擾等不正當方式干擾交易相對人之交易決定,例如以一對一緊迫盯人、長時間疲勞轟炸或趁消費者窘迫或接受瘦身美容服務之際從事銷售。

以本案而言,從目前林秉聖對外發言之內容來看,其應該不是受到台新球團的脅迫或煩擾才與台新球團簽約,而台新球團提出高薪或保留旅外條件等較優條件爭取與林秉聖簽約,此符合「提升球員待遇與權益」之職業籃球精神,恐難直接論斷高薪挖角行為即屬於不正當方式。

筆者並非贊同惡意挖角行為,只是初步看來攻城獅與台新球團、林秉聖間之戰場應該主要是在民事訴訟(包括林秉聖終止與攻城獅間之契約是否合法、攻城獅向台新集團及林秉聖主張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等),至於台新球團是否違反《公平法》第25條之規定,仍待攻城獅正式提出檢舉並由公平會進行調查後作成決定,本案在目前台灣職籃風氣興盛之時空背景下,值得密切注意後續進展。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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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為這些「前車之鑑」,公平會約談衛生紙業者以防「聯合漲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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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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