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堅親上火線澄清論文風波:「我是原創,絕無抄襲」,強調題目、研究大綱、研究設計寫作都在余正煌之前

  发布时间:2024-05-21 00:57:33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的論文風波未平,今24)日早上他再度親上火線,與立委鄭運鵬、律師黃帝穎共同說明兩篇論文完成的時序以及著作權問題。林智堅在記者會上表示:「我是原創,絕無抄襲。」他強調自己論文題 。

民進黨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的林智論文風波未平,今(24)日早上他再度親上火線,堅親究大究設計寫與立委鄭運鵬、上火律師黃帝穎共同說明兩篇論文完成的線澄襲強時序以及著作權問題。

林智堅在記者會上表示:「我是清論前原創,絕無抄襲。文風無抄」他強調自己論文題目發想在先、波原研究大綱在先,創絕研究設計的調題寫作在先。其中,目研論文被指控與余正煌有所雷同的綱研部分,就是作都「研究設計」的篇章。

林智堅表示,余正他在2013年考試進入台大國發所,林智接受國安局長、堅親究大究設計寫台大國發所教授陳明通指導。2015年暑假結束後,他和陳明通討論題目,2015年12月左右完成第一版研究大綱。而在2015年,林智堅被指控抄襲的對象余正煌面臨畢業最後年限,在陳明通的建議下,使用林智堅提供的內部民調資料發展論文題目,當時陳也提供了林的大綱論文初稿。

面對台大論文抄襲爭議,林智堅強調:「我是善意的資料提供者,陳明通是非常盡責的指導老師,余先生是積極努力完成學業的研究生。」

鄭運鵬也出席記者會,批評本次桃園市長選舉被國民黨打亂,「林智堅只能先證據再政見」,他認為「沒有做的事情是非常難證明的」,只能提供「在場證明」、讓證據說話。

鄭運鵬強調:「林智堅的論文發想時間在前、研究大綱寫作在前、研究論文寫作在前」,綜合鄭運鵬與林智堅的說明,林智堅、余正煌的台大論文寫作從2014年開始的時序比對如下:

  • 2015年上半年:林智堅將6份競選團隊內部民調資料提供給陳明通,陳結合台北市長柯文哲的民調資料進行研究,於2015年8月以〈2014台灣地方選舉柯文哲現象的外溢效果:民進黨新竹市長候選人林智堅的個案分析〉為題投稿期刊。
  • 2015年12月:林智堅開始撰寫論文,在行事曆上有當時和陳明通討論的時間紀錄。修業年限只剩下一個學期的余正煌,在同月以和新竹選舉完全無關的「陸生認同」為題,進行研究計畫的口試。
  • 2016年1月:林智堅與陳明通見面討論研究計畫草稿。余正煌因爲在原本「陸生認同」的研究計畫上,無法達成口試委員的要求,因此求助時任國發所長陳明通,陳建議他更換論文題目、改研究林智堅。
  • 2016年2月:在記者會提供的一封2016年2月1日的信件中,陳明通去信林智堅,夾帶「修改及增補碩士論文研究計畫」的檔案。鄭運鵬指出,既然老師改了論文,就證明論文檔案在這之前就寄給老師,且國民黨指控與余正煌雷同的內容,正是在這個檔案中。而余正煌在月中徵得林智堅同意,使用新竹市長選舉的民調資料,陳明通在當時也把林智堅初步撰寫的內容給他參考。
  • 2016年3月:余正煌於3月8日把研究計畫寄給陳明通,22日通過研究計畫口試。
  • 2016年5月:林智堅於5月18日申請研究計畫口試,24日計畫口試通過。
  • 2016年7月:余正煌於7月19日通過碩士論文口試。
  • 2017年1月:林智堅於1月13日通過碩士論文口試。

鄭運鵬在記者會中反覆強調,國民黨指控林智堅有所抄襲的內容,都在2016年2月1日信件的夾帶檔案中,而當時余正煌才開始要使用相同的民調資料撰寫研究計畫。

記者會中所提供的信件等資料,都經公證人蓋章、具有法律效力,鄭運鵬指出,這些證據代表林智堅的碩論不可能抄襲,團隊之後也會將資料彙整提供給台大研究倫理委員會,希望委員能夠公正客觀地檢視,而不要有先入為主的想法。

截圖_2022-07-24_上午10_08_38Photo Credit:林智堅臉書直播

中華大學論文爭議,律師解釋:著作權移轉在論文發表之後

律師黃帝穎則針對中華大學碩士論文的抄襲爭議,進行法律上的討論。

他指出,2007年12月就已經有竹科工業園區的民眾滿意度委託計畫,這項計畫在12月24日與科管局簽約,林智堅則擔任無薪助理。隨後,林智堅和其指導教授賀力行及博士王明郎在2008年4月共同參加「管理策略與經濟發展學術研討會」,聯名發表〈以TCSI模式評估新竹科學工業園區之民眾滿意度〉一文,黃帝穎指出,這在《著作權法》上稱為「共同著作」。

而林智堅中華大學的碩士論文〈以TCSI模式評估國內某科學園區之週邊居民滿意度〉在2008年6月26日通過,黃帝穎表示,根據《著作權法》第40條之一的規定,只要共同著作人經全體同意,林智堅就有權進行碩士論文發表。

至於科管局的問題,黃帝穎指出,依照合約的規定,委託計畫於7月2日期末報告結束之後,著作權才發生移轉。其中,無論是研討會論文還是林智堅的碩士論文,都是在著作權移轉之前所進行,根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前面發表的著作不會因為著作財產權的讓與而發生影響。

林智堅表示,這篇論文是當時他在老師的指導之下共同完成的研究,沒有抄襲的問題,後續相關權力移轉就誠如黃帝穎所說,皆合乎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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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芯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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