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翁病逝11年遺體留在醫院不處理,子女可能成立遺棄屍體罪?

  发布时间:2024-05-13 21:35:28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根據新聞報導,台北市一名張姓老翁在11年前病逝於榮民總醫院,最初其女兒以生活繁忙為由遲遲未到醫院處理父親後事,之後醫院屢次通知又以「父親希望與母親葬在一起」為由拒絕院方提供協助處理後事的方案、不願意領 。

根據新聞報導,老翁理女台北市一名張姓老翁在11年前病逝於榮民總醫院,病逝不處最初其女兒以生活繁忙為由遲遲未到醫院處理父親後事,年遺之後醫院屢次通知又以「父親希望與母親葬在一起」為由拒絕院方提供協助處理後事的體留方案、不願意領回遺體。醫院遺棄

一拖10年過去,成立醫院只好向警方報案遺棄屍體罪,屍體該案在去年起訴,老翁理女法院將於今年5月24日宣判。病逝不處

為什麼喪葬問題可能會跟刑法的年遺遺棄屍體罪有關連?一起來看看《法操》的分析。

侵害屍體罪

就一般大眾的體留想像,遺棄屍體不都是醫院遺棄跟其他犯罪行為一同發生的嗎?例如日前在新北市發生的汽車旅館雙屍案,就是成立把疑因吸毒過量暴斃的兩名少女藏在旅館樓梯間,因此遭到殺人、屍體遺棄屍體、老翁理女毒品等罪送辦;或是父母因照顧不慎等原因害年幼的子女死亡,想在東窗事發前毀屍滅跡這類的情形。

遺棄屍體其實是《刑法》第247條侵害屍體罪中其中一種構成要件態樣,並且第250條有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犯該罪,將加重二分之一刑度的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247條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這裡的遺棄指的是「不依當地的風俗習慣埋葬或火化屍體,而積極地將屍體移置他地,加以遺棄,或消極地離去,使屍體棄置於原地」(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非字第 93 號刑事判決)

也就是說除了積極的棄置屍體以外,以被動(不作為)的方式把屍體留在原地都屬於成立的要件,也有學說認為不作為的棄屍必須是具有殯葬義務之人才會成立,也就是像此案家屬遲遲沒有辦理親人後事的狀況。

所以依照《刑法》規定,把親人的遺體留在醫院不處理的情況確實有可能成立遺棄屍體罪。不過與試圖隱藏犯罪等行為相比,其實對於社會沒造成多大危害,甚至更接近於倫理道德層面的問題,通常情況下還是比較容易獲得不/緩起訴處分,或是無罪/緩刑的判決。

真的沒有能力殮葬該怎麼辦?

在民法上,雖然學界通說和法院實務都認為人死了之後,會從權利主體變成權利客體,也就是從「人」變成「物」,而遺體跟骨灰也都與遺產一樣由繼承人公同共有。

不過除了埋葬、管理、祭祀及供養的目的之外,不能任意使用、收益和處分,反之下葬的方式也必須由繼承人全體決定。同時也不可以拋棄物權,因為拋棄先人的屍體、遺骸是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依照《民法》第72條無效。

所以死者之親人還是必須承擔處理其後事的責任,若真的沒有能力處理家人的後事,除了醫院可能提供公祭的方案或協助找尋基金會協助之外,依照《社會救助法》第24條規定「死亡而無遺屬與遺產者,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葬埋」也就是會由全民買單。

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刊登於此
原文標題:【司想評論】不處理父母後事,子女可能成立遺棄屍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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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溫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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