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體檢」和「健檢」差別在哪?費用是雇主負擔嗎?兩張圖表一次看懂

  发布时间:2024-05-18 00:03:53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文:Ching管理員工健康是雇主責任之一,因《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有規定,各行各業雇主應對「新進」勞工實施「體格檢查」、「在職」勞工實施「健康檢查」。無論各行各業,在職場長期工作下,勞工難免會發生 。

文:Ching

管理員工健康是勞工兩張雇主責任之一,因《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有規定,體檢圖表各行各業雇主應對「新進」勞工實施「體格檢查」、和健「在職」勞工實施「健康檢查」。檢差

無論各行各業,別費在職場長期工作下,用雇勞工難免會發生職業傷害,主負例如:上班族工作長期使用鍵盤滑鼠導致腕道症候群、擔嗎懂做工的勞工兩張人因環境吵雜,發生不可逆的體檢圖表聽力損失等,這些都是和健工作環境造成的職業病或傷害。

雇主若能事先安排健檢,檢差不僅能夠掌握員工的別費健康狀態、安排合適的用雇工作,也能避免員工過勞,主負涉入違法等。

然而,勞工體檢和勞工健檢究竟有何差異?檢查費用該由誰出?小編針對新進勞工和在職員工應實施的檢查項目內容彙整成表格,並列出幾個常見問題,幫助你快速了解這項法規規定。

勞工體檢、勞工健檢差異在哪裡?兩大圖表一次看懂

首先,我們先用兩張圖表看懂員工體檢和員工健檢的差異。

有關體檢、健檢法規其實並未非《勞基法》中的規定,而是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0~12條中所明定的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施行「勞工體格檢查(勞工體檢)」,因此體檢是給「新進員工」做的,檢查費用由勞資協商決定由誰負擔。

1Photo Credit: 《職場熊報》

另外,雇主對在職勞工則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特殊健康檢查及特定對象健康檢查」(勞工健檢),其中又依照員工年齡不同或從事職務性質不同,要求不同的檢查頻率。

舉一班上班族都會進行的一般健檢而言,法令規定雇主至少要讓未滿40歲的在職員工,每五年施行健檢一次;滿40歲以上未滿65歲的在職員工,則至少每三年檢查一次;滿65歲以上的在職員工,則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至於費用部分,只要是法令規定的健康檢查項目,費用應由雇主來負擔,不能要求員工支付。

2Photo Credit: 《職場熊報》

為什麼僱用勞工前要體檢?到職後還要健檢?兩者有何不同?

勞工一般「體」檢

在僱用前進行體格檢查,可以事前了解員工的身體狀況,排除掉不適任的工作,或協助調整工作項目,當員工未來身體有病變時,也可以判斷這些傷病狀況是否和從事的工作相關。

例如:一般餐飲從業人員也需要在到職前依相關法規實施體格檢查,以避免僱用員工患有傳染病(例如:肺結核)造成食物汙染。

勞工一般「健」檢

員工到職後,工作一天至少八小時,佔了生活的三分之一,隨著任職時間增長,可能會累積發生職業病。

職業病的成因與診斷十分複雜,可能摻雜了遺傳、環境、工作器具等各種因素,因此,雇主應定期安排在職員工健檢(健檢頻率可參考上表),當健檢報告有異常指數,雇主便能夠即早發現,針對員工每次的健檢結果、對照相同工作者是否有同樣狀況來建置預防措施,避免職業病發生。

又萬一員工真的診斷出有疾病,也可供主管機關釐清疾病與職業的關係,避免發生勞資糾紛與官司。

勞工特殊健檢/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健檢

如果公司營業性質是屬於高風險的作業項目,因對員工身體的危害更甚,應在員工到職後每年實施健檢追蹤;而勞動部也針對特別容易罹患職業病的高風險勞工,要求雇主在一定期間內實施健檢。

勞工體檢項目、健檢項目有哪些?可以安排哪些醫院健檢?

其實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和一般健康檢查項目並無差別,兩者都包含:過往病史、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等七個大項目,詳細內容可查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法規中附表八「一般體格檢查、健康檢查項目表」。

此外,一般中大型公司也提供員工健檢的額外福利,但配合健檢的醫院診所、檢查項目不一定符合法規,雇主們可以參考目前職安署「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資訊網」網站中有認可的體檢/健檢機構。

勞工體檢、健檢費用誰出?

員工體檢費用由「勞資雙方協商」支付

因法令沒有規定新進員工的體檢費用誰應負擔,原則上是由「勞資雙方協商」,但如果員工可以提出「未超過年限」的檢查證明,就不需要再做檢查。

在稅務方面,雇主如有負擔體檢費用,屬於員工職務上取得的補助費,可列為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員工健檢費用由雇主負擔

至於在職勞工的定期健檢費或特定項目健檢,因法令有規定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檢查費應核實列為「職工福利-員工醫療費用」,不能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另外,有些公司會額外提供多於法令規定的健檢,額外多出的檢查項目與次數,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健康檢查的補助,應列為薪資支出,依法應列入員工薪資所得扣課稅。

員工體檢、健檢後發現有傳染病、不適任時,雇主可以解雇嗎?

依《職安法》§21規定,要僱用的員工體檢後發現不適合從事該工作,應不得僱用其從事該工作。

因此,許多公司會在錄取通知單上註明「新進員工報到後經體檢發現XXX,取消錄取資格」,然而要注意的是,員工所患疾病和其從事的工作性質必須有直接相關,或有相關法規規定不得僱用。

如果雇主單純因員工有傳染病就開除或取消錄取,可能會涉及就業歧視(傳染病防治法§12),且解僱也必須符合勞基法的解僱法定事由來終止勞動契約。

員工到職後若健檢發現患有傳染病,雇主和員工都應配合衛生主管機關的防疫措施,並依規定請假就醫、申請留職停薪或隔離來避免傳染,雇主不可以直接就解僱員工,否則也算違法。

雇主如未安排員工健檢可罰3-15萬元(職安法§45),相對的,勞工如果拒絕接受健檢也會被處以3000元以下罰鍰(職安法§46)。

小編認為,從事工作的是勞工本人,更應該仔細留意職場環境中有哪些對自身健康造成危害、做好預防,畢竟健康是最重要的,擁有健康也才能繼續工作、賺取財富。

本文經職場熊報Bear Times授權刊登,原文刊登於此
原標題:勞工體檢費用誰出?和健檢有何不同?1張表快速了解新進、在職員工體檢/健檢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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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溫偉軒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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