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男子以「天氣太熱」為理由全裸逛大街,算是觸犯公然猥褻罪嗎?

  发布时间:2024-05-17 17:04:09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時間越接近夏天,天氣也變得越來越熱,大家在遇到氣溫很高時可能會選擇喝飲料、吹冷氣來消暑,然而,高雄卻有位男子卻以天氣太熱為由將衣物全數脫光,走到大街上亂跑,嚇壞了不少婆婆媽媽,在路人報警下,該名男子才 。

時間越接近夏天,高雄逛天氣也變得越來越熱,男天大家在遇到氣溫很高時可能會選擇喝飲料、氣太全裸吹冷氣來消暑,熱為然而,理由高雄卻有位男子卻以天氣太熱為由將衣物全數脫光,街算走到大街上亂跑,觸犯嚇壞了不少婆婆媽媽,猥褻在路人報警下,罪嗎該名男子才騎腳踏車逃跑,高雄逛然而最後仍被警察逮捕,男天被依妨害風化罪移送法辦。氣太全裸

看到這樣的熱為事件,就會讓人想到所謂的理由遛鳥俠,而這樣的街算不當行為也同時會讓大家聯想到妨害風化的問題,而在《刑法》中關於這種行為主要會以第234條的公然猥褻罪來進行規範,該條有提到,假如意圖供人觀覽就去公然做出猥褻行為,最高將會面臨一年的有期徒刑。

既然法條中有提到要公然做出猥褻行為才會成立,那麼猥褻在法律上有什麼樣的定義呢?

在實務判決中,對於猥褻有兩種解釋,一種是認為猥褻行為指的是除了性交以外,只要是能夠興奮或滿足性慾的色情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或是能夠滿足自身性慾,而這樣的行為也違反他人的性自主權,致使受害者有受到侵犯的感覺。

另一種情況,則是基於滿足個人主觀的性慾,而去做出違反他人意願,且會造成他人感到嫌惡的行為,而這樣的行為在客觀上是足以引發、滿足他人性慾的;基本上只要行為符合上述兩種情況之一,就會屬於猥褻行為。

而像是所謂的遛鳥俠,在光天化日之下對著他人露出性器官,主要就是為了滿足自身性慾,而不顧他人的意願,這不只是造成他人感到嫌惡,更是會造成受害者感到恐懼,因此在公開場合直接脫光、露出性器官等等的行為,基本上都會被認定是所謂的公然猥褻。

這樣公然做出猥褻行為的舉動可能是為了滿足自身較為特殊的僻好及性慾,然而這樣違反他人意願,絲毫不顧他人感受,只為了滿足自身就去造成他人的不舒服,不但違法,還非常地自私。對暴露者而言,可能是為了滿足一時的慾望,然而卻可能會因此造成受害者內心的陰影,讓受害者會擔心日後再遇到類似的恐怖情況。

如果真的有類似的慾望或衝動不知道如何去發洩,應該做的其實是尋求專業的醫師或諮商師協助,讓專業人士提供專業意見,讓引導解決這些問題,才是最好的處理方式。

Facebook專頁: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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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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