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引人思考的5個問題

  发布时间:2024-05-12 17:09:55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文:李澄欣香港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因拍攝倫理風波引發巨大爭議,持續佔據輿論焦點,事件暴露了權力不對等和倫理問題,也意外地成為港人在當前政治氣氛下的情感投射。《BBC中文》訪問多名紀錄片導演及學者,梳 。

文:李澄欣

香港紀錄片《給十九歲的香港我》因拍攝倫理風波引發巨大爭議,持續佔據輿論焦點,紀錄事件暴露了權力不對等和倫理問題,片給也意外地成為港人在當前政治氣氛下的歲的思考情感投射。《BBC中文》訪問多名紀錄片導演及學者,引人梳理出五個引人思考的問題問題。

《給十九歲的香港我》由香港72歲的知名導演張婉婷執導,受其母校、紀錄老牌名校英華女學校(Ying Wa Girls' School)委託拍攝,片給原意是歲的思考記錄校舍遷址的變化,為重建工作籌款,引人後來演變成一部以該校六名千禧年代出生、問題背景各異的香港女學生為主軸的人物紀錄片。

該片製作歷時十年,紀錄追蹤拍攝六人從中學到大學的片給成長過程,時間上橫跨2012年「反國教」(反對國民教育)示威、2014年「雨傘運動」、2019年「反送中」運動等多場社會運動,側面記錄了香港過去十年的時代巨變。團隊耗時三年剪接輯,把30萬小時的影片素材輯成136分鐘的電影版。(編按:「30萬小時」的數字源自導演張婉婷的專訪所說,但另有說法引述電影於2021年內部慈善放映的場刊,指電影原拍攝了15,528小時)

該片最先在2021年底於校友圈子內部放映,2022年舉行多場包場放映及優先場,票房超過700萬港元,好評如潮,更獲得香港電影評論學會的最佳電影獎。張婉婷受訪時指看到「不少影評都反應正面」,認為對片中女生不構成傷害,決定將影片公映,2月2日在全港各大院線上畫。

轉折點發生在今年1月底,前記者吳芷寧在社交平台發表觀後感指該片「好看但有點不舒服」,質疑導演太強勢並有剝削學生之嫌,引發大眾關注當事人權益。2月4日,片中主角阿聆、阿佘陸續在《明周文化》發表「萬言書」及受訪,控訴校方和片方不尊重學生私隱,在拍攝及公映問題上對她們進行誤導和施壓,指責導演為了拍戲「將你的快樂建築在我的痛苦上面」。

事件震驚全香港,此前的一致好評瞬間轉為對製作單位排山倒海的抨擊,英華女學校校長和張婉婷隨即公開道歉,2月6日起暫停公映。事件更上升至社會公共事件,港府官方機構包括私隱專員公署和教育局均介入。

1)紀錄片倫理與權力關係

「每個人都要求刪這段、刪那段的話,紀錄片便剪不成」——這是導演張婉婷拒絕六位主角看定剪(final cut)的理由。直到《給十九歲的我》在校內活動放映,學生才在大銀幕上首次觀看。女生阿聆在自白中透露,她觀看後情緒不穩要求醫,醫生診斷以她的狀態來看,電影不適合公映,但導演堅持把影片送往電檢公映。

在香港任教電影系的中國紀錄片導演應亮接受《BBC中文》訪問時直言,張婉婷的做法違反操守,人物紀錄片的行規是放映前必須給主角看,如被拍者要求刪剪片段,導演要當場作出承諾;若對方要求不放映,則雙方可協商。「如果你很捨不得你的片,你可以問她可否不做商業放映,只做電影節,或只在外地放,這些都可以談。如果他百分之一百不願意,那就真的不能放,這條底線很清楚。」

他認為《給十九歲的我》是人物紀錄片的「典型失敗案例」,操作上犯下低級錯誤,反映導演缺乏自覺,沒意識到被拍者是共同執導(co-direct)。「比如被拍者會打電話給導演說幾天之後有事情發生,你來拍吧——那其實他也是導演跟編劇。作品不全然屬於導演,而是一種合作,拍攝者必須認識到:你是導演不到別人的生活的,你只是加入了你的觀點、態度,和你的專業給你的敏感、結構技術能力而已,如果沒有別人的生活,你根本完成不了你的創作。」

研究攝影倫理的台灣國立政治大學傳播學院教授郭力昕說,紀錄片道德一直是棘手的問題,因為是用別人的真實去進行創作,雙方關係並不對等——不只是採訪、受訪的不對等,也是一個懂影像、一個不懂影像的不對等,「被拍者不一定理解影像的意義怎麼被生產出來,可能連自己怎麼受傷都不知道」。

他說,在權力懸殊的情況下,只能夠依賴導演的道德和良心把關,但很難把持。「今天一個導演用意良善,希望借著幾個人物給廣大觀眾以啟發和反省,但是他可能要跟那些在剝削題材、宣稱要給社會什麼訊息的人競爭市場和觀眾,而那些人又很辣——在弄一些非常煽情的東西,你就可能降低你的底線,道德的底線越來越鬆——所以給受訪者看過、有他的同意權就更重要了,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門檻。」

2)「同意」只是法律問題嗎?

學生

Getty Images

研究傳媒法律的香港大學中國法研究中心訪問學者甄美玲向《BBC中文》指出,「一件事的同意,不能搬到另一個用途上」。

香港法律沒有肖像權,片中主角揭露校方當年稱拍攝目的是製作DVD供籌款用途,在她們就讀中一、年僅12歲時要求家長簽下同意書。該文件只有半頁,允許導演拍攝學生在校內外情況,攝錄隊有絕對創作及剪接自主權,版權屬英華女學校所有,同意校方用作出版、放映、廣播、公開展示或分發之用途。

在片中,張婉婷沒有掩飾一些女生拒絕拍攝的鏡頭,甚至用旁白指她們拒拍是因為踏入「反叛期」。有主角事後透露,製作團隊以同意書具法律效力為由施壓,有同學由中一哭訴至中五才獲准退出計劃,學生都自嘲是簽了「賣身契」。

研究傳媒法律的香港大學中國法研究中心訪問學者甄美玲向《BBC中文》指出,合約(contract)在法律上是指雙方均有代價(consideration),即金錢或利益的交換,但女生參與拍攝並無酬勞,因此同意書並不是合約,她們有權隨時退出,若導演違反學生意願繼續拍攝,是侵犯私隱的行為,加上該片在校內放映後轉戰電影節及商業公映,已背離最初拍攝目的,「一件事的同意,不能搬到另一個用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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