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賊「猜」到你提款卡密碼並成功盜領現金,應該判什麼罪?

  发布时间:2024-05-15 16:04:58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根據新聞報導,高雄一名女子在下班的時候忽然收到銀行通報帳戶存款遭提領,才發現原來是放在機車置物箱內的皮包被偷走,又由於金融卡密碼設定為生日,使竊賊透過身分證上的生日資訊準確猜中密碼成功提領現金。竊賊最 。

根據新聞報導,竊賊高雄一名女子在下班的猜到成功時候忽然收到銀行通報帳戶存款遭提領,才發現原來是提款放在機車置物箱內的皮包被偷走,又由於金融卡密碼設定為生日,卡密使竊賊透過身分證上的碼並麼罪生日資訊準確猜中密碼成功提領現金。

竊賊最後被依竊盜罪送辦,盜領不過該竊賊只有犯此罪嗎?盜領存款到底應該犯什麼罪,現金在我國學說跟實務上其實有所分歧,應該這是竊賊怎麼回事?一起來看看吧。

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

我國刑法於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篇章原本僅就「針對人」的猜到成功詐騙行為有所規定,不過隨著科技的提款發展,陸續新增針對收費設備(如:自動販賣機)、卡密自動付款設備(如:自動櫃員機)、碼並麼罪電腦等等之詐騙行為。盜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39-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現金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2條即規定,以「不正方法」從自動櫃員機等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該當本罪要件。這裡所謂不正方法則是指以「外觀上看似正常使用」的方法,例如使用偽造的提款卡領取現金,如果是直接破壞機器搶錢則非該罪處罰的對象。但如果是拿偷來的「真的卡片」領錢,到底算不算該罪所謂的不正方法呢?

無權使用算不正方法嗎?

有一派認為,「不正方法」應該要限於「類似於詐欺的方法」才符合本罪所要規範之目的,所以必須要像是使用偽造的卡片等欺騙機器的方法,或是利用機器自身產生的錯誤(例如發現同時按某幾個按鍵,機器會發生錯誤自動吐錢)來取的金錢才成立該罪。如果拿真的卡片去領錢,既然機器是「認卡不認人」自然沒有被欺騙的問題產生,因此不成立本罪。

不過另一派認為,不正方法除了上述的手段之外,還須要擴張解釋將「無權使用他人提款卡」之情形包含進來。認為不論是偷來、搶來或是沒經過同意就使用的方法都會成立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

目前法院在實務上的看法比較偏向後者,也就是認為無權使用也包括在《刑法》第339-2條的構成要件之中。所以新聞中的竊賊偷走皮包的部分成立竊盜,而後續盜領存款部份則成立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

順帶一提,目前實務上認為拿提款卡後偷領錢後將卡片物歸原處的行為,跟偷騎機車後歸還一樣都是屬於「使用竊盜」,所以並不會成立竊盜罪,只是後續盜領存款的部分仍然會成立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

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刊載於此

延伸閱讀

  • 為何台南殺夫案犯下重罪卻無保釋放?認識羈押條件與使用時機
  • 個資範圍如何認定?在網路上公布他人個資究竟有沒有犯罪?
  • 假交友集團誘騙受害者購買高價商品,這種行為算是刑法「詐欺罪」的範疇嗎?

【加入關鍵評論網會員】每天精彩好文直送你的信箱,每週獨享編輯精選、時事精選、藝文週報等特製電子報。還可留言與作者、記者、編輯討論文章內容。立刻點擊免費加入會員!

責任編輯:溫偉軒
核稿編輯:翁世航


  • Tag:

相关文章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