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順貴:與其提高立委罷免門檻,不如改回大選區多席次的選制

  发布时间:2024-05-12 03:05:12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文:詹順貴「報復性罷免」不僅是1年來熱門的政治話題,更是除了去年底4大公投外政治衝突不斷的亂源。在接連桃園市議員王浩宇與高雄市議員黃捷罷免成案,以及前者被罷免成功後,《蘋果日報》社論隨即指出將為台灣帶 。

文:詹順貴

「報復性罷免」不僅是詹順制1年來熱門的政治話題,更是貴與高立改除了去年底4大公投外政治衝突不斷的亂源。在接連桃園市議員王浩宇與高雄市議員黃捷罷免成案,其提區多以及前者被罷免成功後,委罷《蘋果日報》社論隨即指出將為台灣帶來另一場民主實驗,免門成為最新民主考驗。大選的選

學者沈有忠同時間在《思想坦克》的席次專文則提醒不斷發動報復性罷免,將成為另一種集體行動的詹順制困境,並持續帶給社會深化的貴與高立改對立。

台中第二選區陳柏惟立委被罷免成功、其提區多台北中正萬華選區林昶佐罷免成案後,委罷呼籲重新上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罷免門檻的免門聲音已此起彼落。雖然這不失為堵塞「報復性罷免」之道,大選的選但會是席次一帖好的解方嗎?

立委得在專業與地方服務之間尋求平衡

要探討此一問題,必須先探討另一個問題。詹順制那就是從連署罷免陳柏惟立委開始,到罷免林昶佐立委,「沒有勤跑基層、沒有做好在地選民服務」,一直是被拿來抨擊這兩位立委不適任的理由之一。甚至陳柏惟立委被罷免之後的補選,在地選民服務,也是二位主要政黨候選人競相較勁的政見。

因此,台灣社會對立法委員的想像與期待是什麼?與對村里長、議員的想像與、期待有無差別?如果有差別,原因是什麼?如果沒有差別,原因又是什麼?

如純就法論法而言,立法委員(立法院)的法定職權,依《憲法》第63條與《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規定,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國家其他重要事項、聽總統國情報告、追認緊急命令與彈劾總統、副總統等權利。此外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為執行前述議決法律案、預算案,對行政院與其轄下各部會或獨立機關,還有質詢與提案等權利。

至於直轄市、縣市自治團體議員的法定職權,依《地方制度法》第35條、第36條規定,大致為議決法規、預算、議決所屬自治團體相關稅課、所屬自治團體財產之處分、提案、審議、接受人民請願、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等,其中與立法委員最大的不同在於「接受人民請願」一事。

至於村里長職權,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第60條規定,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召集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

從以上相關規定,立法委員、議員與村里長的法定職權明顯不同,特定或個別選民的個別議題服務,應該屬於議員的職責,但因為都需要選舉,如何爭取選民好感願意投票支持,乃是選舉勝出的重要因素,於是就連立委也理所當然被認為應該勤跑紅白帖、參與地方乃至社區活動。

無可諱言,區域立委既然是由選區選民所選出來,選民一定會期待其所選出的立委幫地方乃至其個人多做一些服務。如果只專注於國會問政,反而會被指控不重視地方經營,這是人之常情,也是民主社會常態,即便是民主先進的英美國會議員也不例外需要做地方選民服務。

罷昶團體宣布林昶佐罷免案未通過(2)Photo Credit: 中央社
無黨籍立委林昶佐罷免案未通過,罷昶團體「清林散昶」總指揮姚冠均(圖)9日晚間在廈安里里民活動中心內開票中心受訪,鞠躬感謝在地民眾及公民團體支持。 中央社記者郭日曉攝 111年1月9日

現行罷免制對小黨最不利

撇開法定職權不談,所謂「經營地方或地方選民服務」指的是什麼?在中央為所屬地方努力爭取建設計畫、預算輔助或國家大型活動,這類選民不會直接看到立委本人或其政績的事項,算不算服務地方?對地方而言,上述立委爭取的業績,是否比跑紅白帖重要?

理性來看,當然是前者重要,但民主政治,選民最大。如果選民對立委期待的是對自己最實惠的「服務」,在現有小選區單一席次的選舉,縱使青年一代的投票取向逐漸成為關鍵因素,如何讓地方青年選民看到與認同,經營地方的選民服務仍然重要。但這部份分對於僅擁有極少席次、人力財務都非常匱乏的小黨卻是非常的不利,而且是雙重不利,要當選非常不容易,被罷免卻相對容易許多。

以原屬時代力量,現為無黨籍的高雄市議員黃捷與立委林昶佐來說,面對藍營來勢洶洶的罷免案,如果沒有民進黨全力奧援,應該都難以倖免。罷免投票沒通過之後,林昶佐立委被記者多次問到,會不會加入民進黨此一尷尬問題,便可見端倪。

由此延伸,在日趨兩極化對立的台灣社會,縱使自主性高的青年選票越來越多,在中國因素驅使之下,加上小選區單一席次的立委選舉制度,雖然輔以34席的不分區,但不分區席次的識別仍是政黨本身,而非列名不分區的個別候選人的特質與政見。小黨生存空間是否會越來越小乃至快速消失?也許2024年立委選舉便有機會檢驗。

罷免制度應該是一項備而少用的輔助性工具,誠如沈有忠教授所言:

罷免制度的設計,是要警惕政治人物面對權力與人民必須要謙卑,也是一種公民權,象徵對公民除了選舉授權,也有收回公權力的保障。如今被政黨操作成反動員,只是為了報復並削弱對手,對罷免制度本身形成了一種諷刺。

因此,固然應該檢討如何抑制浮濫的「報復性罷免」,但只談修法再度提高罷免門檻,可能只會直接堵塞所有罷免案,未必適合。

林昶佐罷免案 吳沛憶投票(2)Photo Credit: 中央社

選制改變迫切需要

依筆者所見,與其提高罷免門檻,社會大眾是否可以另外思考,藉由此次執政黨有意修憲降低投票年齡的機會,一併重新修改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2項規定,改回原本大選區多席次的選舉制度。

並且按人口比例適度增加大選區區域立委席次至94人(含原住民6席,共100人),不分區增加為50人(立委人數從113人增加為150人)。並將不分區立委的產生方式,修正為仍由政黨推薦,但開放全國選民自由圈選自己屬意的人選,由得票較多的前50名當選,如有出缺依得票數遞補。

如此,才較有可能產生專注於國會問政的理念型立委,與需要地方選民服務的區域立委做功能性區隔,並提供小黨生存空間,而且適度調和立委選舉票票不等值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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