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明峰案再審獲無罪判決:模糊指認、瑕疵測謊,監察院調查報告發現了什麼?

  发布时间:2024-05-17 10:53:51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民國86年在台北縣現新北市)三重發生一起強盜案,張姓、謝姓女子遭到共乘機車的少年持西瓜刀搶劫,後來檢警鎖定有類似前科的吳明峰後將其逮捕並起訴。在第一審法院審理時法官認為證據不足,依無罪推定原則判處無罪 。

民國86年在台北縣(現新北市)三重發生一起強盜案,吳明張姓、峰案發現謝姓女子遭到共乘機車的再審罪判少年持西瓜刀搶劫,後來檢警鎖定有類似前科的獲無糊指謊監吳明峰後將其逮捕並起訴。在第一審法院審理時法官認為證據不足,決模依無罪推定原則判處無罪;但是認瑕在二審時高等法院則依被害人指證、測謊結果為依據改判5年有期徒刑,疵測察院吳男經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調查全案定讞。報告

不過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認為案情有許多疑點,什麼經監委王美玉調查後也呼籲法務部研酌有無提起再審必要。吳明高等法院於今(110)年7月裁定受理吳明峰之再審聲請,峰案發現並於11月17日宣判維持一審之見解,再審罪判判處吳無罪。獲無糊指謊監

案情究竟有什麼疑點?且看法操的決模整理分析。

監察院調查報告發現了什麼?

根據監察院去年的新聞稿指出,當初警詢時其實警察只有提供一張吳明峰的照片確認對象,並且在數日後於派出所內僅針對吳男進行單一指認並製作筆錄。

先不論被害人有可能因為案情發生時的慌亂而產生日後指認產生誤判的情形,我們光是從警方從頭到尾都只提供一個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就可說警方完全是在誘導被害人的指證,刻意將證據引導到吳男的身上。且在第二審法院審理時,兩位被害者皆未當庭明確指證吳男,指證確實有瑕疵存在。

此案還使用「測謊」來作為指證的補強證據,而鑑定的結果為吳明峰說謊。不過當監察院向調查局調閱該測謊相關資料後卻發現,在四次測謊過程中,第2次測謊的圖譜膚電反應(GSR)應是紅色曲線,卻發現在斷裂處出現有疑似以徒手繪製的藍色線條;

第四次施測圖譜紀錄的問項次序又與錄影的次序不同;而從剩餘兩次紀錄中,發現吳男對於案件相關問題的反應也並未大於無關問題。簡而言之,該測謊鑑定的結果其實根本無法獲得「說謊」的結論!

監委王美玉提到,警方在辦案的過程中到吳明峰家「查訪」並以吸食毒品之現行犯逮捕,但警方竟然表示「只要交出兇刀,就只針對吸食毒品部分函送」,以此不正方法取得吳男之自白,可見警方本就是預先設想吳明峰為強盜罪嫌犯,更別說所謂的「查訪」其實根本不符合同意搜索的要件,員警從頭到尾都是以違法手段進行調查。

3034903278_5ef70f6f09_bPhoto Credit: flickr / Gabriel Rodríguez CC BY-SA 2.0

修法草案:不得做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

測謊的原理,是在被告或證人陳述的時候,以儀器同時監測他的呼吸、心跳、血壓等生理數據,藉生理表現來判斷發言者有沒有說謊。這個技術也不斷被批評為偽科學,因為光是它的前提假設本身,就不是一個經過科學證實的真理。

司改國是會議就曾針對國內鑑定制度提出改進建議,認為測謊結果是造成冤案的主因,因此在110年7月司法院所提出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便明定測謊結果不得做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

在冤獄平反協會及監委的努力下,終於讓這起冤案的平反燃起了希望,不過由於本案仍可上訴,這究竟會順利為冤案平反還是開啟另一條漫漫長路?可能就看最高法院有無承認過去判決有所瑕疵的勇氣了。

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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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溫偉軒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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