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雨傘、腳踏車、安全帽再物歸原處,算不算竊盜罪?

  发布时间:2024-05-16 23:32:00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根據新聞報導,高雄市有兩名男子到夾娃娃機店夾公仔時,因為花了500元還無法得手,竟然直接從取物洞口由下往上伸手拿取公仔後就揚長而去。雖然兩人在遭到其他同行友人的責備後便回去物歸原處,但由於先前行竊的過 。

根據新聞報導,借用腳踏高雄市有兩名男子到夾娃娃機店夾公仔時,雨傘因為花了500元還無法得手,車安處算竟然直接從取物洞口由下往上伸手拿取公仔後就揚長而去。全帽竊盜雖然兩人在遭到其他同行友人的再物罪責備後便回去物歸原處,但由於先前行竊的歸原過程都被攝影機拍下,所以還是不算被警方以竊盜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拿走東西再還回去還會成立竊盜嗎?依不同情況會有不同的借用腳踏答案喔,一起來看看法操的雨傘分析。

有無犯罪意圖

竊盜罪規定在刑法第320條,車安處算條文寫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全帽竊盜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再物罪為竊盜罪」,歸原而這個「意圖」的不算意思就是「是不是打算要XXX才去做這件事」,在竊盜罪就是借用腳踏要審查行為人拿走東西的目的,到底是不是想要把它偷走。

像此案兩位行為人都是為了取走公仔才去進行偷取的行為,便完全符合竊盜罪的要件。縱然事後將物品歸回原處,也因為先前的竊盜行為已經完成(既遂)而成立竊盜罪,且由於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所以即使只失主和解,也還是要移送法辦。

使用竊盜

那如果沒有犯罪的意圖而拿取他人的東西呢?這在日常生活中最常出現在偷拿雨傘、偷拿安全帽、偷騎腳踏車上。由於這些人的想法都是「我先借用一下,之後就還給你」並沒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所以並不會成立刑法竊盜罪。

這種似偷非偷的狀況在法律上我們稱之為「使用竊盜」,行為雖然討厭但卻無法使用刑罰加以制裁。不過這也不代表完全不會發生問題,例如偷騎機車後歸還,雖然對機車本體而言是「使用竊盜」,但對於所消耗的汽油等燃料來講還是成立竊盜。

而且刑法並不是唯一可以維持安定、處罰失序的法律,「使用竊盜」的行為人可能成立其他法律上的責任,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8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駕駛他人車輛者,處3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
二、任意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或其他植物者。

另外也可能會成立民事責任,例如「被借用腳踏車」的車主,由於當晚因為失去通勤工具,只好搭乘計程車返家,此時車主就可以依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向行為人請求車資等損害賠償金。

總而言之,外觀上相同的行為會因為「犯罪意圖的有無」而導致成罪與否,而且就算「使用竊盜」不成立竊盜罪,也可能成立其他法律責任。無論如何,可都別為了貪圖一時的方便而造成更多的麻煩。

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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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溫偉軒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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