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年終評估:「恐龍」與「法盲」的審判和解,當「說故事」作為一種訴訟策略

  发布时间:2024-05-18 22:33:21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文:林承慶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案助理研究員)今年1月《國民法官法》新制上路,施行以來引來不少熱議,至今國審案件已經參與作成九件判決,包含了五件酒毒)駕致死案件、三件殺人案件、一件傷害致死案件,其中殺人 。

文:林承慶(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案助理研究員)

今年1月《國民法官法》新制上路,國民估恐施行以來引來不少熱議,法官法年法盲至今國審案件已經參與作成九件判決,終評包含了五件酒(毒)駕致死案件、龍與三件殺人案件、判和一件傷害致死案件,解當其中殺人案件中,說故事作訴訟則有「單親媽媽殺子案」、為種「季婦殺夫案」等社會矚目案件。策略

這些矚目案件的國民估恐討論,網路上已有許多的法官法年法盲媒體投書表示意見,引領社會大眾了解這些矚目個案的終評案件事實與法律爭點,並對《國民法官法》提出制度性的龍與反省與觀察。另外,判和10月25日民間監督《國民法官法》施行聯盟舉行記者會,解當針對國民法官制度提出七點建議[1],希望改善《國民法官法》的制度缺陷,將其重點放置在「檢辯資源不對等」、「量刑辯護策略」與「國民法官多元性」等議題上。

本文將延續民間監督《國民法官法》施行聯盟的相關訴求,從司法信賴、訴訟策略、檢辯資源、國民法官組成等面向,以法律文化(legal culture)[2] 的角度重新檢視《國民法官法》的制度意義,並從中反思國民法官的制度改革要如何可能?本文主張,或許法律文化的反省並無法立即提出有效的制度解方,但可以透過法律文化的追尋引領我們思考國民法官制度改革的潛在方向。

恐龍與法盲的審判和解,國民法官制度試圖建立的司法信賴

《國民法官法》第一條的立法理由:「是使自一般國民中抽選產生之國民法官參與訴訟程序,以提升司法之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彰顯國民主權理念」。

換言之,國民法官制度的重要意義在於提升司法透明度,希望透過人民參與審判的方式,來彰顯國民主權的理想。透過「素人法官」參與審判,是期待藉由常民對於「事實認定」的常識性思考,可以納入到重大刑案的審理之中。然而,根本性的問題是為何司法審判會需要一般人民的觀點,也就是立法理由所謂的「國民正當法律感情」?

每當有重大的司法案件來臨,專業法官的判決時常引來許多質疑,包含判刑過低、荒謬的事實認定,乃至於批評法官自身的專業能力與人格表現,導致台灣人民對於司法體制的信賴不足,甚至出現了「恐龍法官」的戲稱,表示專業法官的經驗、常識不符合一般國民的法律感情。

另一方面,部分專業法律人則不滿於一般人民對於重大司法判決的評價,反而認為一般國民的法律感情缺乏法治觀念,不具有基礎的法律知識,對於權利義務關係更沒有基本的認識,才導致他們對於司法判決的批評流於非理性的抱怨與攻擊,而非合理公允的司法評價,因而又有了「法盲」的反諷回擊。

似乎,國審程序提供了一個新的契機,讓兩端的群體有了交會的可能。換言之,當「恐龍」與「法盲」一起在法庭上相互合作、共同審判,就有機會找尋彼此對話與理解的空間。

雖然國民法官的制度功能可以讓職業法官更瞭解一般國民的想法,將國民法官的日常生活經驗帶進既有的審判體系,作出更公平正義的司法判決,但是從台灣的法律文化觀之,可以發現國民法官的立法初衷主要在於:國民法官制度是為了促進司法信賴的提升與維護,透過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的攜手合作,試圖讓一般人民可以理解司法審判的法庭運作,拯救被「恐龍」拖累與「法盲」誤解的司法形象。

因此,從這個制度意義來看,我們應該思考國民法官制度要作為提升司法信賴的工具,還是真的有利於法官做出更公平正義的司法裁判。

當法庭成為展演舞台:說故事作為一種訴訟策略

一般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並不像美劇的法庭審判場景,可以看到律師與檢察官你來我往的激烈攻防。理由在於,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具有很強的職權主義色彩,主要由裁判機關依職權進行訴訟程序、調查證據,所以法官必須事先瞭解案情,方可善盡職責,以利於審判程序的進行。

另外,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亦採卷證併送制度,也就是檢察官在起訴時,會將被告犯罪的證物、筆錄、卷宗等資料一併移送到審判機關,法官就可以事先瞭解案情,釐清爭點,甚至在審判前就可能形成初步的法院心證。換言之,由於職權主義與卷證併送制度,法官早已看過相關的審判資料,法官僅需在審理期間詢問檢辯雙方對於「資料有無爭執」,往往不需要由檢辯雙方贅述資料內容,「走走程序」即可。

男子酒駕競速釀1死求勿國民法官審案  北院開庭Photo Credit: CNA

然而,國民法官制度改變了以往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採取卷證不併送主義(起訴狀一本主義),意味著法官在開庭前只會收到起訴書,所有相關的證據、筆錄和卷宗等資料必須等到國民法官法庭組成之後,才能看到審判資料。對於國民法官而言,不會也不需先看資料,所有的卷證資料都必須在法庭上呈現,因此,對於檢察官、辯護律師而言,將大幅改變過去的審判文化。

審判文化的改變,也同時揭示著檢辯雙方在法庭上的攻防方法也要有所因應,而不再只是被動地等待法官詢問資料有無爭執。相反地,檢辯雙方需要主動、積極、密集地向國民法官展示證據,對證據建立完整的事實與法律論述,甚至除了透過論證曉之以理外,也需要藉由故事動之以情,才有機會說服國民法官。

「說故事(storytelling)」作為法學方法,主要是批判性法學理論(批判種族理論、女性主義法學等)運用的方法之一。說故事作為法學方法強調逆/反故事(counter stories)的重要性,強調以弱勢、邊緣群體的法律故事來挑戰並拆解主流的法律敘事,而故事之所以有用,是因為故事比起嚴謹的法律論證更可以打動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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