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並不是性別平等與進步,而是「新母性主義」的轉型

  发布时间:2024-05-19 01:33:49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文:黃品學今年8月20日大法官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做成:基於「違反性別平等」,規範女性勞工原則上不得於夜間工作的勞基法第49條第一項違憲。此次釋憲表面上性別平等的再一次勝利,卻也引 。

文:黃品學

今年8月20日大法官釋字第807號「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案」做成:基於「違反性別平等」,限制性別新母性主規範女性勞工原則上不得於夜間工作的女性勞基法第49條第一項違憲。此次釋憲表面上性別平等的勞工再一次勝利,卻也引發了懷疑:限制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夜間與進義是工作「剝奪」了女性的就業,還是並不步「保障」女性的勞動條件?

圍繞著女性夜間工作限制的各種性別平等與勞動權益的難題,早在多年前成為國內國外爭論的轉型焦點。而807號解釋簡潔的限制性別新母性主論證,看似理清公道,女性其實也掩蓋了背後更大的勞工議題,以及關於平等的夜間與進義辯論。

女性夜間工作的工作禁止:從母性保護到廢除的國際趨勢

如果不回溯禁止女性夜間工作討論的起源,在男女平等的並不步粗略概念在許多領域已經成為標準的今天,我們可能很難理解這個議題的轉型爭點。

禁止女性夜間工作的限制性別新母性主「保護性立法」興起於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的歐洲,在工業化的浪潮下,女性開始加入勞動力,女人除了傳統上的母親角色以外,也開始進入紡織廠等地成為勞工。

因此,對女性夜間工作的禁止,是屬於「母性保護」的一環。母性保護的思維固然不脫傳統的性別刻板印象:要保護的,是女人作為母親,為了家國生育的身體,而女人照顧與生育的角色與社會功能,必須要透過制度給予優惠或保護。

女工工資低廉,而且被認為比較服從,可以填補男性勞工工作結束以後的夜間時間,讓工廠獲取更多利潤,如此女工成為資本家剝削的新對象。但工廠裡時常低劣的勞動環境,以及夜間工作對身體的傷害,使得女性「#做母親」的義務出現危機。1919年國際勞工組織(ILO)成立之後訂定的女性夜間工作禁止公約,大略就是順著這樣的思維。

但這樣的規定,隨著越來越多女性加入勞動市場,而資方也不斷敲碗要求放寬的情形下,自然多受爭論,1934年跟1948年兩次放寬女性夜間工作公約,增加僱用的彈性跟擴大排除範圍。在二十世紀晚期性別平等的論述在西方國家逐漸躍上檯面的情況下,女性夜間工作的禁止也開始出現性別歧視的質疑。

經過1970到80年代的調查研究及勞資政三方折衝後,ILO傾向廢止公約,但仍在工人團體的抗議,以及重視女性夜工的勞動條件和待遇下保留1948年版女性夜間工作公約,並在1990年以備忘錄補充之,同時也新增了不特定女性的夜間工作公約。

從工廠法到勞基法:制度改革服務了誰?

台灣的女性夜間工作禁止條款,承繼自民國時期從1920年代開始施行的工廠法,此規定可說是與國際當時的勞動法令接軌,延續了前述的母性保護思維。原本工廠法絕對禁止女性夜間工作,然而在1950年代至70年代台灣開始工業化,大量女性加入勞動力的情況下形同虛設。

當時紡織廠與電子業裡女性違法夜間工作的情形非常普遍,引發國內外的爭議。資本家執意雇用女工夜間工作的情形,與前述歐洲女性夜工禁止條款興起的背景類似,只是作為後進工業化的國家,隨著全球資本主義的擴張與產業移轉,輪到台灣的女性遭受如此命運。

在這樣的情形下,母性保護與「增產報國」的緊張關係成為爭點,最後在1970年代的石油危機與經濟不景氣,加上資方的不斷要求下,展開了工廠法的增修。最後1975年修正通過的版本採取原則禁止,並例外允許的規定,這樣的模式延續至大法官判決違憲之前。

1975年修法時的主流論調是保護母性,因此哺乳與懷孕期間的女性絕對禁止夜工,而其餘能夠放寬限制的要件則包括:工會或工人同意、主管機關核准、三班制、安全衛生設施以及住宿交通。關於性別的觀點有出現但頗為侷限,如國民黨女性立委的「父親假」、育兒設施等主張;黨外興起的新女性主義也同時提倡改革性別分工。

這次修法具有雙重的意義:同時是優惠資方,讓雇主可以更彈性地役使女性勞動力,讓女人可以在操持傳統家庭角色的同時也為國家經濟效力;另一方面則也有限地認可了女性與男性同等的能力。

1984年勞基法制定,第49條納入工廠法的禁止女性夜間工作條款,女性夜工禁止的適用範圍不再限於工廠,但實質運作上是持續放寬;民主化後2002年的修法,則使得勞基法第49條成為今日的樣貌,其中將工會同意放寬為亦可由勞資會議同意,遭到婦團和勞團批評。但以性別平等來為放寬限制辯護 的說法已經成為主流,如同當時的勞委會主委陳菊便強調不應限制女性的自主選擇權。

從工廠法到勞基法的發展,可以觀察到即使呼應了國際趨勢,走向放寬禁止女性夜工的條款,但是對於性別平等的追求和平等觀的辯論始終侷限,反之,國家的經濟利益、資方對女性勞動力的需求一直以來都是背後的推進力。

而當牽涉到女人的性別角色時,從一開始明確的充滿性別刻板印象的「母性保護」思維,到後來改為強調女性自主選擇的形式平等,都無法改革不平等的性別分工以及勞資不對等的情形。法律史學者陳昭如將這樣的制度變遷趨勢稱為「新母性主義」的轉型:用「自主選擇」包裝未被撼動的、不平等的母職跟性別分工。

釋字807:「性別平等」漏接的差異處境

如果把上述歷史串接到今日的釋字807號解釋,更可以發現今日的討論有如舊瓶裝新酒。

不只此次的釋憲案是由資方發動 [1],大法官簡潔的平等權論證更是貫徹了形式平等的思考:性別歧視就是不能有差別待遇。

但這樣的形式平等不只「男女要一視同仁」,卻也有勞權的向度:男女要一樣地成為可供資方彈性使用的勞動力。前面提到ILO雖然認為此類禁令應當廢除,卻也同時著重:廢除的條件是夜間工作的勞動權益能得到保障,尤其不應讓女工的處境反而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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