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護努力搶救病患反而挨告,心寒之餘有法律可以保障自己嗎?

  发布时间:2024-05-21 00:57:07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有位醫護人員分享自己值班的經驗,她表示自己與同事發現一名病人突然沒有呼吸心跳,便緊急對他進行搶救,經過大家輪番努力,才將病人從鬼門關搶救回來。結果讓他們想不到的是,病患家屬竟然在幾個月後對醫院提告,認 。

有位醫護人員分享自己值班的醫護有法經驗,她表示自己與同事發現一名病人突然沒有呼吸心跳,努力便緊急對他進行搶救,搶救經過大家輪番努力,病患保障才將病人從鬼門關搶救回來。挨告

結果讓他們想不到的心寒是,病患家屬竟然在幾個月後對醫院提告,餘自己認為是醫護有法醫院太慢去對該名病人急救疏失,所以導致他後續失能得要臥床,努力這樣救人卻被不理性的搶救病患家屬反告的經驗也讓她表示非常沮喪,認為醫護人員都非常盡心盡力,病患保障得要同時照顧很多病患,挨告這麼努力卻還是心寒遭遇到這種心寒情況,會讓很多人不願從事相關工作。餘自己

救人擔心被告,醫護有法有法律可以保障自己嗎?

救人反而挨告的新聞並非第一次出現了,以往也有很多醫護人員——甚至是一般人——遇到有人突然昏倒需要急救,幫傷者做CPR,結果傷者事後認為自己因為被急救而導致肋骨受傷,因而對急救者提告。這樣好心沒好報的情況讓很多人感到寒心,會不願意主動去救人,不過遇到這種情況其實不用擔心,因為法律並不會讓好心救人的英雄變成賠償者。

既然都說是為了救人這樣緊急的事情了,在法律上就會有相關的規定來避免類似情況發生,也就是我們常常聽到的「緊急避難原則」。

在《刑法》第24條有規定,假如你是為了避免自己或是他人的生命、財產陷入危險,而去做出的行為,而這樣的行為造成他人的傷害是不罰的,基本上只要是為了避免自身或是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的急迫危險,所做出的行為,就可以適用緊急避難的原則。

同樣的道理除了刑責的問題外,也會牽涉到民事賠償,在這種緊急狀況下,為了救人而造成他人身體有受傷,就會適用《民法》第150條的規定,只要是為了避免自己或是他人的生命財產陷入危險做出的行為,如果造成他人財產、身體上損失,是可以不用負擔民事賠償責任的。

儘管如此,這仍不代表所有情況都會適用,還是要看當下的情形,假如當下情況根本不會有任何危險,你卻做出過度誇張的行為,這樣仍舊得負擔相關的刑責以及民事賠償責任,但你只要是為了緊急狀態而做出的救人行為,就不需要去擔心說自己救人還得被關、被要求莫名奇妙的賠償。

Facebook專頁: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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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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