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需要美國式的《梅根法案》,還是其他更有效的性侵防治方案?

  发布时间:2024-05-17 10:54:00   作者:玩站小弟   我要评论
文:林明傑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法令推動小組委員)《梅根法案》怎麼來?1989年美國有一位11歲小男孩Jacob Wetterling被綁票而失蹤, 。

文:林明傑(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教授、台灣諮商心理師、需美社會工作師、國式根法衛生福利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法令推動小組委員)

《梅根法案》怎麼來?

1989年美國有一位11歲小男孩Jacob Wetterling被綁票而失蹤,梅的性美國國會因之而於1994年立法《傑可布・惠特靈兒童傷害犯罪及性暴力犯登記法案》(簡稱Wetterling Act),案還案其規定假釋或緩刑之性侵者應要求其向所在地之警局登記。其更侵防

而於1994年,有效另一名紐澤西州之7歲小女孩Megan在家附近被一初假釋且有兩次性侵前科之兒童性侵者姦殺後,治方該州迅速通過法案,台灣要求假釋性侵者分四級,需美每位性侵者在法庭召開的國式根法聽證會(檢察官準備心理學家證據及危險量表,而由被告一方及其律師舉反證)後依其危險性予以分級。梅的性

之後,案還案美國國會於1995年並修訂《傑可布・惠特靈法案》,其更侵防提出民眾有權利知道社區附近釋放的有效罪犯,並保障自己及家人之安全,因此更加要求應將性侵者登記之資料公告於眾,否則減少10%之聯邦司法補助經費,此即《梅根法案》(Megan’s Law,即Wetterling Act的第一修正案)。不久全美各州就都有該法案,但寬嚴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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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根法案》規定什麼?

《梅根法案》規定各州須對釋放的性侵者進行警局登記(registration)或/與社區通知 (notification),但社區通知之方式上則差別很大。且規定拒不到警局登記註冊者可判徒刑。

譬如明尼蘇達州將性侵者依其危險性分三級(level 1,level2,& level 3),其中第三級之性侵者,當地警局應對社區每戶發出含有相片及犯罪類型之傳單;而密西根州只鼓勵居民至警局查詢,並在1999年推出網頁供民眾查詢。

警局註冊(registration)

〈明尼蘇達州法243.166條〉有如下之規定

  1. 規定以下之人應作警局之註冊登記:a.被控或被判刑確定之4種類型犯人,即一級謀殺犯、綁架犯、性侵者、及暴露犯;b.被控或被判刑確定之引誘未成年人為娼妓者、引誘未成年人姦淫者、引誘未成年人猥褻者、或引誘或強迫未成年人作色情圖像影帶者;c.曾犯軍法或在他州犯a.或b.之罪者;d.少年犯a.或b.之罪者;e.犯a.或b.之罪者但因精神異常而無罪或被判有罪但精神異常者。
  2. 註冊之內容:除接受註冊人員應對該人照相,目前居住地地址、及所開車輛之型號及顏色。
  3. 未註冊之刑罰:違反本法而未註冊者,視為重罪(felony),可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1萬元以上罰金、或二者合併。
  4. 註冊之期間:以釋放後或始註冊日起之10年為期(以日期較後者為主),但移居而未申報者可再研增5年。期間不含因不定期監護(civil comment,此即是國內之刑後治療)。

通知社區(notification)

在〈明尼蘇達州法244.052條〉規定應將性侵者依其危險性分3級(level 1,level 2,& level 3),而級數愈高者表愈危險,應公告愈多性侵者資料於大眾。

  1. 第一級危險之性侵者:執法機關應保存罪犯資料,並將之公開予其他執法機關,證人或被害人要求該資料則不得拒絕。
  2. 第二級危險之性侵者:執法機關應將罪犯資料公開予該罪犯可能相遇(likely to counter)之人的機構或團體,以利其可採取行動保護其人員。
  3. 第三級危險之性侵者:執法機關應將罪犯資料公開予該罪犯可能傷害之個人、機構、及團體,及社區中與該罪犯可能相遇(likely to counter)之人員

此處所指之可能相遇(likely to counter)係指a.該罪犯之居住地、工作地、或除了社區輔導機構外之常去地及其附近;b.與該罪犯經常可能相遇的地點。

實務上,明尼蘇達州對第三級之性侵者,係由當地警局對社區每戶及附近學校發出含有相片及犯罪類型之傳單(註1)。而至2000年起亦將第三級危險之性侵者資料公布於網路上以供查詢。依危險程度之分級而公告之州據悉尚有紐約州,紐澤西州,奧勒岡州,內華達州,及麻薩諸塞州 (Walsh,1997,註2)。

至於分級之方法,委託大學研發出危險評估量表(risk assessment scale) Minnesota Sex Offender Screening Tool (MnSOST)。中文版及其解釋可詳見林明傑(1999,註3)。而台灣性侵者靜態再犯危險評估量表也已於2005年完成,詳見林明傑、董子毅(2005,註4)。

其他州之規定

  1. 華盛頓州是各州中要求最嚴格的,其要求不論成人或少年性侵者應於釋放後24小時內須向其居住地之郡警察局報到;註冊期間之長短視其犯罪行為之嚴重性而定,若該人希望減短則需由法院裁定;而公告給哪些民眾則由警察局決定,有些只讓民眾流覽名冊,有些則亦將地址及相片均公告於媒體,而甚至有些還召開記者會(Cohen,1995,註5)。
  2. 路依斯安那州對性侵者之規定最繁重,其規定釋放之性侵者自己不只應向執法單位通知,而且應於30日內向該地之教育區督學及一英哩內之居民以信函發出通知,並在該地區之報紙刊載兩次。並准許法院可以要求該人以其他方式如牌示、傳單、車上前後保險桿之貼紙、及衣服標示以公告民眾(Walsh,1997,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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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根法案》的法律爭議與最高法院決議

《梅根法案》自從實施以來,引發不少法律爭議,其法律爭議依Walsh & Cohen (1998)之歸類,分下列兩類刑法原理或憲法之爭議。

有關「是否為處罰」之爭議:

  1. 不溯既往(ex post facto):美國憲法規定「不可通過追溯既往行為之法律」。
  2. 一罪不二罰 (double jeopardy):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沒有任何人可因同一罪行而被施予兩次處罰」。
  3. 褫奪公民權及財產權(bill of attainder):美國憲法規定「不可通過褫奪公民權、財產權、及追溯既往行為之法律」。(註7)。
  4. 殘忍且不尋常之刑罰(crucial and unusual punishment):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規定「不可有過高的保釋金、也不可有過高的罰金、也不可使用殘忍且不尋常之刑罰」。對於此類之爭議,法院多是檢視該法「是否為處罰」,如果不是處罰就沒有違憲的問題;若該法被認定是為處罰,再檢視其罰是與所犯之罪相當,此即「罪刑相當原則」(disproportion test) 。

對於上述類型之爭議,法院多是檢視該法「是否為處罰」,如果不是處罰就沒有違憲的問題;但如果被認定是處罰就有違憲的問題。且不少判例是將註冊及公告分開來分析(Walsh & Cohen 1998)。

最後在2003年5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支持Connecticut of Public Safety vs. Doe與Smith v. Doe (Alaska)兩案均為合憲。

前者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一致同意可將判刑確定的性侵者、暴露癖、及與未成年性交者之姓名、相片、犯行等公告給社區而不必給性侵者機會來說明自己不危險,這二者並不相關。後者案件中,以6票對3票判定阿拉斯加州規定不違憲,認為這一法律並非屬處罰,故無溯及既往之問題。

2006年又發生一名慘遭綁架分屍性侵害6歲男童案件。美國國會通過了以 該受害男童命名的《亞當威爾許法案》(Adam Walsh Act),稱作《性侵者登記與公告法》(Sex Offender Registration and Notification Act,SORNA)。該法規定,第一級性侵者負有15年之登記義務,每年登記一次;第二級負25年登記義務,每半年登記一次;第三級性侵者則為終身登記,每三個月登記一次。

若第一級性侵者能夠於10年內保持「無再犯的紀錄」(clean record),且完成社區監督、保護管束及適當輔導治療,即可向法院申請解除登記之義務,第二、三級成年性侵者則無登記時間縮短之適用。

公告上,建立了個整合全美各州性侵者登記資料的資料庫及網站,民眾可至該網站連結各州公開之性侵者資訊登記網站。以加州為例,其將每位性侵者所登記之資料,根據其所居住各郡在地圖以點來陳列。點下該點後會顯示出該性侵者之相片、出生日期、膚色、年齡、詳細地址、被害者年齡、及對被害者所為之性侵害行為種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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